男女双方因相识相恋,交往过程中,一方多次以生活开支、事务办理等各类理由向另一方索取资金。出于恋人之间的信任,出借方并未要求对方书写借条,先后通过线上转账、代为支付等多种方式,陆续转出共计五万余元。
后续出借方多次向对方催要款项,对方始终拖延不予归还。无奈之下,出借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全额偿还所有钱款,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
庭审过程中,收款一方认可收到全部款项,但提出抗辩,称双方处于恋爱阶段,大部分钱款都是对方自愿赠与,仅认可小部分金额为借款,其余无需返还。同时其声称曾以现金形式偿还过部分钱款,却无法拿出任何有效证据加以佐证。
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全部证据综合审理,认定双方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最终判决收款方限期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照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相关诉讼费用也由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