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能否全部认定为借款要求返还?
恋爱时,你侬我侬,转账如流水;分手后,算账清算,谁的钱谁心疼。
范某某与张某某恋爱期间,范某某累计向张某某转账116600元,所有转账均未备注款项性质。分手后,双方对账清算,张某某自愿出具借条确认借款50000元,但到期未还。范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某返还全部116600元。
法院最终判决:只还借条确认的5万元,其余6.66万元视为恋爱期间的赠与或共同花销,无需返还。
这一判决,给所有恋爱中的人敲响了警钟。
范某某与张某某系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双方存在频繁的微信资金往来。2022年,范某某累计向张某某转账十余笔,合计金额116600元,所有转账均未备注“借款”或“赠与”等性质说明。
恋爱关系结束后,双方对交往期间的经济账目进行核对清算。张某某自愿向范某某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金额5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后,张某某未按期履行。
范某某催要未果,诉至法院,主张全部转账116600元均为借款,要求张某某全额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应结合双方恋爱期间资金往来特征、借贷合意及后续结算行为综合认定。
关于范某某主张全部转账均为借款的观点,法院认为:
双方并未就每一笔转账单独做出借款约定,也无明确的还款承诺或借款用途说明;
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具有明显的情感依附属性——情侣之间为维系感情、增进交往而发生的日常转账、经济支持,在无明确借贷合意的情况下,通常应认定为维系恋爱关系的自愿性支出或赠与性花销,不因单笔金额较大就当然转化为借款;
双方在恋爱结束后对经济往来进行梳理、结算,并由张某某出具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该行为系双方对前期经济往来的最终确认,明确了张某某自愿偿还的金额,应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判决结果:张某某应按照借条约定,向范某某偿还借款50000元;其余转账款项,因缺乏借贷合意,结合恋爱时间长、互有资金往来、款项用途符合恋爱交往常态等因素,不应认定为借款,范某某无权要求返还。
法官指出:随着法律普及,广大群众对法律的认知水平正在逐步提高,但仍存在一些误区。比如,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并非都能认定为借款,要谨慎区分赠与与借贷。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据此,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款项交付,更需要双方明确的借贷合意。
情侣之间日常转账、经济支持,在无明确借款约定的情况下,通常属于维系感情的自愿性支出,不因金额较大就当然转化为借款。但如果双方事后通过对账结算、出具借条等方式,对部分款项明确约定为借款,则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法官特别提醒:
恋爱期间大额资金往来,务必通过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借条等方式明确款项性质,避免事后产生纠纷;
分手后的对账结算凭证,是区分赠与与借款的关键依据,应妥善保管;
只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才能避免亲密关系中的财产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赠与、日常花销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这起案件,给所有恋爱中的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作为一家专注于法律风险预防与权益保护的服务平台,律巨人从本案中提炼出以下核心启示:
1. 恋爱中的“钱”,法律认“字”不认“情”
很多人认为:恋爱期间我转给你的钱,分手了当然要还。但法律不这么看。没有明确借贷合意的大额转账,法院更倾向于认定为维系感情的赠与——因为恋爱本身就有“花钱”的属性,吃饭、送礼物、转账表心意,都属于自愿付出的范畴。
律巨人建议:
2. 分手后的“对账结算”,是维权的黄金窗口
本案中,范某某之所以能拿回5万元,关键不在于他转了11万,而在于分手后双方对账结算时,张某某自愿出具了5万元的借条。这份借条,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借贷合意”证明。
律巨人建议:
分手时,双方应当冷静、理性地对恋爱期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做一次梳理;
如果对方承认部分款项是借款,务必让其出具书面借条(手写、签字、按手印),并拍照留存;
不要因为“抹不开面子”而放弃对账,否则可能人财两空。
3. 恋爱赠与与借款的界限:看“合意”,不看“金额”
很多人以为:“我转给他5万块,这么大一笔钱,肯定是借款啊!”但法律不这么认为。5万元对于不同经济条件的人,意义不同。法院更关注的是:你转钱的时候,双方心里是怎么约定的? 有没有明确说过“借”“还”这些字眼?
律巨人建议:
恋爱时的转账,是情意;分手后的借条,是依据。
在感情中保持理性,在金钱上保留证据。别让曾经的甜蜜,变成法庭上的针锋相对。这起案件的根源,在于双方恋爱期间没有清晰的财务边界。如果当初转账时都备注清楚,或者分手后理性对账、及时结算,根本不会闹到法庭。
最好的纠纷解决,是让纠纷根本不发生。在亲密关系中,谈钱不伤感情,不谈钱才伤感情。守住法律底线,才能守住关系边界。
如果您正面临恋爱期间的债务纠纷,或想了解如何规范恋爱期间的财务往来,欢迎联系我们。律巨人法律团队为您提供专业、温暖的法律支持。
茂名律巨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无讼以求,息讼止争。
素材来源:本文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真实判例(已作脱敏处理),法律依据为《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