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A和小B谈了两年半的恋爱,最终分手了。
TA翻出了所有转账记录,总计上百次。
零零整整加起来整整61万元。
小A要求小B如数偿还,最终两人闹上法庭。
这不是故事,这是真实发生的案件。
2020年,潘某某与倪某某在一起了。两人谈了两年半的恋爱,这期间潘某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向倪某某转账上百次,金额从十元至万元不等。期间潘某某还多次通过信用卡、贷款等方式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转账给倪某某使用。
直到2022年3月,两人分手,潘某某已总计转账61万元。双方就还款问题发生纠纷,最终闹上法庭。
参见:《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
如何认定潘某某向倪某某转账的性质?
因为转账性质决定了能不能要回来。
简单来说,法院需要弄清楚,在这笔转账中:
哪些是赠与?
哪些是借款?
被认定为赠与的部分,要不回。
被认定为借款的部分,要得回。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贷合同无效。
但这部分也要得回。
法院怎么判
一、什么样的转账属于赠与?
法院认为,由于恋爱关系的特殊性,在恋爱期间,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的的借贷意思表示,那么通常情况下的小额转账,都被认为是双方为了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共同消费,不宜认定为借款,而属于赠与。
具体数额的认定——需要结合当事人的恋爱期限、聊天记录、工作收入水平、消费能力等综合判断。
本案中,由于潘某某仍在校学习及刚开始工作,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较低,所以法院酌定单笔数额低于500元的转账就属于恋爱中赠与,共计5210元,不能要回来。
记公式:
恋爱期间+无明确借贷意思表示+符合收入及消费水平的小额转账=赠与
二、什么样的转账会被认定为借款?
这取决于——双方是否达成借贷合意。
简单说,就是双方均明确表达这是在借钱,并对于借款金额、期限等核心条款达成过共识。
本案中,根据潘某某提供的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多数情况下,倪某某明确要求转账,并且承诺还款。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在潘某某以自有资金转账的14万元中,除开赠与倪某某的5210元及对方已经偿还的12万余元,仍有8818元可以被认定存在借贷合意,从而双方成立借贷关系。这8818元,就可以要回来。
款项交付事实+借贷合意=民间借贷合同成立=还钱+利息
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对方要不要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但是,没有借贷关系不代表不用还!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后,仍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取得的财产及合理的资金占用费。
本案中,虽然借款行为无效,但倪某某仍应返还这部分钱款,并且因为倪某某没有及时还,还应该向潘某某支付资金占用费(按LPR利率计算)。经计算,潘某某总共转贷共计46万余元,可以要回来。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贷合同无效=还钱+资金占用费
但值得注意的是,金融贷款利率通常比LPR利率高。加上对方长期不还,按照LPR计算出的结果事实上很可能无法完全弥补经济损失。
更惨的是,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应由原告对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事实进行举证。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应该由作为原告的潘某某对借贷合同的成立进行举证证明。
所以——那些无法通过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借贷合意的转账,则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为借款,从而不能要回来。本案中,潘某某有2000元的转账,因为说不清楚,所以要不回来了。
最后,希望大家在感情中保持理性。这是为了我们的资金安全,也同样是为了这段感情的长远和健康发展。
钱的事没说清楚,感情散了更麻烦!建议大家对于恋爱期间发生的大额转账,尤其是借款,要及时与对方明确款项性质,保留相关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
此外,至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坚决不要碰!因为这不仅会导致你们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还可能严重影响你的个人征信!
我是獬小豸,你生活中的法律伙伴~
相关法律及案例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03
参考案例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23)皖1021民初1077号
END
声明: 本文旨在进行法律知识交流学习,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所引用法条及裁判观点请以最新官方文本为准。欢迎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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