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大额转账上百万,是借款还是赠与?法院这样判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经朋友介绍相识,2017年确认恋爱关系。在2017年2月至4月期间,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分四笔向被告支付共计500万元(分别为100万、50万、80万、270万)。此外,原告还通过案外人以POS机刷卡方式向被告经营的商店支付20万元,后受让了该笔债权;另有零星小额转账共计1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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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张,上述款项均为被告以“老家盖房”“店铺装修”等理由向其所借的借款,要求被告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被告则辩称,双方系恋爱同居关系,所有款项均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销、店铺经营及老家建房,属于共同消费支出,并非借贷,且双方从未签订借条,不存在借款合意。
争议焦点
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若借贷关系不成立,大额资金是否应当返还?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对于四笔大额转账共计500万元,被告虽辩称用于共同经营和消费,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款项具体用途,且转账金额巨大,明显超出恋爱期间日常赠与的合理限度。在原告否认赠与、被告无法举证证明款项系共同支出的情况下,被告应当返还上述500万元。
对于通过案外人刷卡的20万元,因原告未能证明已将债权转让事宜有效通知被告,亦无法证明案外人与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该笔款项不予认定为借款。
对于小额零星转账(如1万、2万等),考虑到双方存在亲密关系,上述小额往来符合恋爱期间共同消费的特征,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故不认定为借款。
关于利息,因双方对借款利率并无约定,且原告未能证明双方曾就利息达成一致,故对利息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50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要点分析
恋爱期间大额转账的性质认定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需对借款合意及交付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仅凭转账凭证起诉,被告抗辩系赠与或共同消费的,法院将结合双方关系、款项金额、用途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数额巨大(如本案百万元级别)的转账,法院通常不认定为恋爱赠与,除非被告能提供充分反证。
债权转让需有效通知债务人
若通过受让他人债权方式主张权利,须证明已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受让人无权直接向债务人主张。
利息主张须有约定或法定依据
自然人之间借贷若无利息约定,视为无息。逾期利息需有催告或起诉等明确主张日期后方可起算,且需符合法定利率上限。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被告若主张款项用于共同支出,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未能举证证明500万元的具体消费流向,故承担不利后果。
风险提示
恋爱期间发生大额资金往来时,建议明确款项性质(借款或赠与),并留存借条、聊天记录等书面证据,以避免日后纠纷。若为借款,应约定还款期限及利率;若为赠与,亦应留存赠与意思表示的记录。对于债权转让,务必及时通知债务人,确保转让合法有效。
张 颖
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法律专委会委员
吉林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会员
业务领域主要涉及: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婚姻继承、房地产纠纷、影视娱乐以及公司诉讼等民商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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