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两个人谈恋爱期间,亲亲密密,双方互送点小礼物,转个账什么的是非常正常的。
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话,给一些类似于彩礼的,也都是经常发生的。
但是万一结婚的目的没有实现,双方后来闹掰了,那就有可能出现新的争议了。
反正已经是撕破脸了,还要什么道义不道义呀?
这时候,很多人就会拿出当时的转账记录,说这当时是借款,而不是赠与,要求返还。
因为如果认定为赠与的话,由于转账是钱款,属于动产,一旦交交付了,也就完成了所有权转移,没有特殊情况是不得撤销的。
但是借贷就不一样了,借出去的钱总归还是可以要回来的。
这个时候界定当时的性质到底是借贷还是赠与就比较重要了。
有人说,那我当时没有打借条,没有借条,当然不是借款了。
可是这种辩解就是太苍白了,因为现实中的确有很多借贷的行为,是不打借条的。
这在法律规定层面也有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收钱方要证明这个转账是赠与而不是借贷。
民法上讲究的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在谁那,谁要举不出相关的证据来,那他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也就是说,收钱方如果举不出来不是借贷的证据,就需要被判决返还了。
这是很多收钱方,大部分是女性,就会觉得自己特别委屈,我都陪他这么长时间那不吃亏了吗?他给的钱怎么还变成借贷了呢?
从道德上来说,双方毕竟只是男女朋友关系,并不是夫妻,一方并没有给另一方钱财的法定义务。
当然,如果是赠与的话呢,就不一样了。赠与是一方心甘情愿给对方的。
那么怎么样才能证明是赠与呢?
这个就需要结合日常人民大众的一般普遍认知和日常生活经验来推断的。
比如转账发生在对方生日或者是情人节等特殊节日的时候,大概率就可以推定为赠与。
又如,转账的是一些代表具有特定意义的数额,比如520、1314等等,也一般是可以认定为赠与的。
但是如果转账的是大额的整数,比如1万元、2万元、乃至10万元甚至更多,那就不好区分了。
在这种情况下,收钱方最好需要对方给一个明确的理由,就是给这个钱是送的,而不是借的。
如果给钱方大方的说了一句:拿去花,或者拿去买什么。那当然就可以推定为赠与了。
此外,如果给的金银首饰等比较有人身属性的物品,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比较大。
当然,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价值又比较大,事后双方属实没有达成婚姻的话,那还是可以要求返还,最起码还是可以部分返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