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时,情侣间频繁的转账、资金支持,大多不会刻意标注款项用途,可一旦感情走向终点,昔日温情往往会演变成财产纠纷。近日汶上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恋爱期间大额转账纠纷案,清晰划分了恋爱赠与与民间借贷的法律边界,也为广大情侣敲响了财产保护的警钟。
范某某与张某某曾为恋爱关系,二人相处期间资金往来十分频繁。2022年全年,范某某先后十余次通过微信向张某某转账,累计总额达116600元,但所有转账均未备注款项性质,双方也未在转账时约定还款事宜。
恋爱关系结束后,双方主动对交往期间的经济账目进行核对清算。经协商,张某某自愿出具借条,明确认可其中50000元为借款,同时约定了具体还款期限。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某并未按时还款。范某某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主张恋爱期间全部116600元转账均属于借款,要求对方全额返还。
结合案情、证据以及恋爱关系的特殊性,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张某某仅需按照借条约定偿还 50000 元,剩余 66600 元转账不予认定为借款,无需返还。
法院的裁判逻辑层层递进,核心围绕借贷合意这一民间借贷成立的法定要件展开:
情侣间的转账不同于普通商事往来,大多基于维系感情、日常帮扶、共同消费等目的。在无书面约定、聊天记录佐证、转账备注等明确证据的前提下,单纯的转账流水,无法直接推定为借款。即便单笔转账金额较大,也不能理所当然将其认定为借贷,更倾向于判定为自愿赠与或恋爱期间的日常花销。
双方分手后主动对账、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对前期所有经济往来的最终结算与确认。张某某自愿出具 50000 元借条,代表双方一致认可该笔款项为借款,这份借条真实合法,具备法律效力;而对于其余款项,双方自始至终未达成借贷共识,自然不能按照借款处理。
根据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原告仅依靠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若被告抗辩款项为赠与、日常花销等,原告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借贷合意。本案中范某某无法举证剩余款项为借款,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今天我们先结合《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把恋爱期间资金往来的法律定性梳理清楚,帮大家厘清认知误区:
民间借贷的成立两大必备条件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的约定。合法的借贷关系,既要完成款项交付,更要有双方一致的借贷合意,二者缺一不可。
仅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款沟通、借条、还款承诺等合意证据,借贷关系难以成立。
恋爱期间不同转账的常规认定
●特殊金额转账(520、1314等)、节日红包、日常小额开销:属于典型爱意赠与,交付完成后,分手后一般无权要求返还;
●无备注、无约定的大额转账:优先推定为维系感情的自愿支出,除非有完整证据证明是借款;
●事后对账、出具借条/还款协议:以书面凭证为准,凭证记载的金额认定为借款,受法律保护。
事后结算凭证的法律效力
情侣分手后对账并出具借条,属于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重新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优先于单纯的转账流水作为定案依据,这也是本案判决的关键所在。
作为婚姻家事律师,我们既不鼓励在感情中处处算计,更不希望大家在分手后人财两空。为了防范风险,建议做好以下三点:
涉及万元及以上大额资金往来时,不要碍于情面模糊处理。可以在转账备注中写明 “借款”“临时周转”;也可通过微信、语音聊天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完整保留聊天记录、转账截图。这是证明借贷合意最直接的证据。
主动赠与对方的生活费、礼物、节日红包等,自愿交付后切勿事后反悔;若确为帮扶性质的借款,从一开始就划清界限,不要用“转账表达爱意” 掩盖借贷事实,避免分手后各执一词。
若双方分手后核对账目,出具借条、欠条、还款协议等书面文件时务必谨慎。书面签字确认的款项,将直接被认定为借款并具备强制执行力,落笔前务必核对清楚金额与款项性质,不要因一时疏忽承担不必要的债务。
爱情始于心动,相处归于现实。亲密关系里的金钱往来,从来都不是 “谈钱伤感情” 的单选题,提前树立法律意识,做好证据留存,既是保护自身财产安全,也是对这段感情最理性的尊重。
当感情落幕,合法有据的约定能让好聚好散成为常态。如果你正面临恋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等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