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小徐提交了厚厚一叠证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以及长达数页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和支付宝交易流水。他诉称,自己剔除了“520”“1314”等具有特殊爱情象征意义的红包,剩下的65450元都是奔着结婚去的“诚意金”。然而,被告小李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案件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面对原告单方陈述和证据,承办法官对每一笔转账的背景和性质进行了审查。法官首先发现,小徐提交的聊天记录中,并未出现双方就何时结婚、如何筹备婚礼等具体事宜的商议。对于小徐坚称的“以结婚为条件”,无相关证据。
在梳理长达两年多的流水时,法官发现在两人刚开始异地恋不久后的2023年8月,小徐曾连续两次试图向小李转账5000元,这在他所有转账记录中属于单笔最大金额。但颇具戏剧性的是,这两笔合计1万元的转账,小李均未接收。庭审中,小徐回答了法官的疑问:当时他告诉小李,这笔钱是他从网贷平台借来的。正是得知钱款来源后,小李拒绝了接收。据此,法院认为,在双方仍处于恋爱关系、异地伊始的当口,小李拒绝接收男方通过借贷而来、意图赠与的大额款项,这一行为本身反映出其对接收大额财物持审慎态度,间接证明其在接受财物时,无“以此为婚约基础”或“将来必须结婚”的意思表示。
除此之外,法官对流水进一步梳理,发现在两人同居的17个月里,小徐向小李转账24笔,共计37691.25元,月均约2217.13元,其中有多笔转账备注“工资”。小徐在庭审中也承认,这些钱很多是给小李的“零花钱”,具体用途他并不清楚。法院认为,这段时间双方共同生活,小李承担了家务劳动,支出日常消费,小徐的转账具有分担共同生活费用、补偿对方劳务付出或维系感情的多重属性,与一次性、大额给付的彩礼性质迥异。
而在两人分居后的13个月里,小徐的转账频率和金额明显下降。法院剔除了其中金额为520、1314或附有“平安夜快乐”“女神节快乐”等属于情感表达、节日祝福性质的款项后,小李实际收到的款项仅为9100元,月均约700元。法院认为,这部分款项更符合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作出的一般性赠与。
最终,法院核算出在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扣除小李未接收的款项及具有特殊含义的赠与外,小李实际收到的款项为45751.25元,远低于小徐主张的65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