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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法案例】恋爱期间多笔转账、亲属卡消费,能否全部认定为借款?

  • 2026-10-22 18:36:31
【兖法案例】恋爱期间多笔转账、亲属卡消费,能否全部认定为借款?

案情简介

李某与张某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多次共同在外地同居生活。双方交往期间张某多次以生活消费、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要钱,双方长期存在微信、支付宝双向转账,李某还为张某开通支付宝亲情卡、微信亲属卡供其日常消费。

李某出借资金来源包含自身保险理赔款,亦有从花呗、借呗套取的信贷资金。双方聊天记录中,张某多次作出还款承诺,还录制两段视频自认存在借款并承诺分期偿还。分手后双方因对账产生分歧,李某主张全部转账的93000元均为借款,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全额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实际交付两项要件,恋爱期间资金往来兼具情感属性与经济属性,不能仅凭转账流水直接认定全部款项为借款,应当区分共同消费、赠与、借款三类款项分别认定:

一、亲情卡、亲属卡消费不予认定为借款。支付宝亲情卡、微信亲属卡属于因亲密信任关系开通的便捷支付工具,单笔消费金额小、交易频次极高,本质是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用于日常开销。李某无聊天记录、书面凭证证明双方约定亲属卡消费属于借款,该部分支出不应支持返还。

二、“520”“1314”等特殊寓意转账认定为赠与。恋爱期间带有示爱、祝福含义的特殊数字转账,属于情侣维系感情的赠与行为,案涉12笔此类转账不属于借款,不应予以返还。
三、剔除赠与后剩余双向转账差额认定为借款。扣除特殊金额赠与后,双方支付宝转账差额40000元、微信转账差额10000元;结合完整聊天记录中张某多次承认欠款、承诺分期还款,以及张某自行录制的两段自认借款视频,足以证实该两笔款项存在明确、真实的借贷合意,依法认定为借款。

法官说法

本案裁判规则是区分恋爱资金的赠与属性与借款属性,纠正两类常见维权误区。

误区一:只要有转账流水,分手后就能全额要回。转账凭证仅能证明款项交付,无法单独证明借贷合意。日常小额开销、亲属卡消费、“520”“1314”等示爱转账,无书面借款约定及还款承诺佐证时,应认定为赠与,法院不予支持返还。

误区二:恋爱期间垫付、大额支出默认是借款。大额垫付及转账想要认定为借款,必须留存聊天记录、录音、视频、借条等证据,证实双方达成“存在借贷”的合意。若仅有转账记录,对方抗辩属于恋爱赠与、共同开销,债权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法官提醒:不得套取花呗、借呗等金融信贷资金转借给他人,该行为会导致对应借贷合同无效,虽本金仍可追回,但出借人自身存在信贷违约风险。恋爱期间发生大额资金往来,建议转账备注“借款”,留存对方还款承诺聊天记录,分手后及时对账出具书面欠条,固定借贷合意证据,避免亲密关系结束后产生财产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赠与、日常花销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撰写:康晓乐、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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