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车
分手后另一方持续转账偿还车贷
钱款归属该如何界定?
近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家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的陈强(化名)和刘丽(化名)于2019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6月,二人感情破裂分手。
虽然人分开了,但钱还没算清。2021年10月,尚处于恋爱期的刘丽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以总价款39100元购入一辆新能源代步车。刘丽办理汽车消费贷款,贷款周期3年,累计还款49565.17元。
实际上,该车由陈强日常使用,直至2023年12月,陈强私自将车辆转售他人。2024年11月,刘丽认为买车的钱还未算清,遂收回汽车。
不料,2025年底陈强一纸诉状将刘丽诉至米东区人民法院称,自己分手后多次向刘丽转账,钱款专门用于垫付车辆贷款,刘丽无偿获利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全部代偿资金。
庭审中,陈强明确仅追索2022年6月分手之后代为偿还的车贷款项,放弃主张恋爱存续期间双方全部零散资金往来。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份通话录音成为关键证据。录音取自陈强亲友与刘丽日常通话,刘丽认可:陈强分手后确实多次转账帮忙偿还车贷,二人每月沟通联络,核心事宜均为协商车辆还款问题。
法院查明,本案车贷虽然对外登记还款人为刘丽,但多项证据能够相互印证,锁定实际还款人:陈强转账全部发生在二人分手之后,还款周期和车贷履约周期高度重合;通话录音佐证刘丽明知陈强转账用于还贷,双方就此达成口头合意;分手之后陈强长期占有、使用车辆,主动承担车贷符合生活常理。
法院逐项扣减情感赠与款项、互转抵销款项后,确定陈强实际代为清偿车贷金额共计14260.9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无论是代收款项、误转款项,还是其他无合法依据获得利益的情形,收款方均应及时将利益返还给受损方,若无故拖延、拒绝返还,将依法承担返还利益、赔偿损失等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刘丽作为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享受车辆权属权益,依托陈强转账结清车贷债务,无偿获取财产利益,缺少合法事由,已然构成不当得利。
今年3月,法院当庭判令刘丽返还陈强代偿款项14260.94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