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男方婚前独自出资购置一套价值千万房产,恋爱期间出于增进感情,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为男方占1%、女方占99%,双方未签订书面赠与协议,仅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二人同居半年后产生矛盾分居,女方随后起诉离婚,离婚诉讼中未提及该房产分割事宜,双方顺利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半年后,女方单独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诉讼,手持不动产权证书,主张按照登记 99:1的份额分割这套房产,要求分得绝大部分房屋权益。
男方抗辩,当初将房产绝大部分份额过户给女方,是以双方长久稳定共同生活、维系婚姻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并非无偿赠与。女方婚后短期同居便分居,离婚后另行起诉分割房产,完全违背当初赠与房产份额的初衷。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产属于大额财产,结合双方恋爱结婚的背景,该过户行为不属于无偿赠与,而是以长期共同婚姻生活为附加条件的赠与。女方刻意分居、离婚后再单独起诉分房,导致赠与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不能仅依据不动产登记比例直接分割财产。
一二审法院均作出判决: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所有,综合双方同居时长、婚姻存续情况,判令男方补偿女方50万元,驳回女方按照99%份额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民法典》物权编(不动产登记并非绝对确权)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配套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总结
本案件破除了 “房产证写多少份额,离婚就分多少” 的大众误区,明确婚恋大额财产赠与以婚姻存续、共同生活为实质条件,短期闪离、未履行婚姻共同义务的,法院可推翻登记外观、重新合理分配财产,杜绝借婚姻短期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