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是未成年人进行无罪辩护的“挡箭牌”吗?绝对不是。本案中的小勇,辩称自己与被害人是“自由恋爱”,但这并不能成为他脱罪的借口。我国法律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绝对保护。法律规定,只要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哪怕对方是“自愿”的,一旦发生性关系,一律按强奸罪论处。这是因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孩子在生理和心理上发育尚不成熟,并不具备对“性”作出理性同意的能力。所谓的“恋爱关系”,绝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更无法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的“免罪金牌”。
“你情我愿”为何也构成犯罪?不少未成年人存在认识误区,以为只要双方“情愿”就没问题。但法律为未成年人划定了清晰的“红线”: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性自主权不受任何人的侵犯。在这个年龄标准之下,不存在所谓的“自愿”。小勇在明知对方真实年龄的情况下,仍多次与其发生关系,其行为就是赤裸裸的犯罪。这份畸形的“恋爱”带给女孩的,是身心上的巨大创伤;而小勇为此付出的,则是沉重的刑事代价。
青春期的萌动,需要行为边界。爱情不只是感觉上的相互吸引,更关乎责任与担当。真正的喜欢,是学会克制和保护,而非打着“爱”的旗号去占有和伤害。作为未成年人,要清楚地认识到,法律为我们的行为设定了基本边界,尤其是在处理两性关系时,更要保持一份清醒和自制。切莫让无知的冲动,冲垮人生的堤坝。
检察官在此郑重提醒:在法律划定的底线面前,任何形式的“恋爱”关系都不是犯罪的“避风港”。守好行为边界,既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