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情侣为维系感情,常会有红包转账、互赠礼品、代为消费、转账付款、礼金支出等金钱往来,也会有共同开销、转账借款等情形,这类情侣间的你侬我侬金钱往来十分普遍,但是,情侣恋爱关系不能因此成为金钱往来的“免还盾牌”,一旦感情破裂,双方极易因此产生金钱纠纷,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红包、礼金等造成的大金额支出,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
恋爱期间金钱的往来往往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在面对这类金钱争议时,不能单纯、简单地根据转款凭证认定借贷、赠与关系是否成立,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现实生活中,一般分为以下几类情况:
一是被认定为一般赠与。合理范围的恋爱开销和金钱往来,通常被视为无条件赠与,分手后无需返还。比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日常花销;特殊日期,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可视为表达爱意、维系情感必要的支出,属于一般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二是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转账金额较大或者是赠与较为贵重的礼物,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转账,若当事人双方明确该赠与是以缔结婚约为目的,应视为基于缔结婚约的“附条件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导致所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方可以要求受赠方予以返还。对于金额是否属于“大额”,应当结合双方收入水平、善良风俗、当地消费水平以及是否会导致赠与人生活困难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是被认定为借贷关系。情侣之间的转账,如果转账备注、留言,或是款项支付后的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的性质是借款,亦或是款项接收方承认是借款,则均可认定为借贷关系,在分手后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予可以附义务。赠予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民法典》第665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予的财产。《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法典》第668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66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