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明与王芳于2019年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李明通过微信转账、银行汇款等方式,陆续向王芳转账共计299387元。
然而,王芳在与李明交往时,正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她是一名有夫之妇。
2024年6月,两人分手。李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芳返还全部转账款项及利息。
庭审中,李明称自己一直以为王芳是单身,转账是为了与王芳结婚。王芳则辩称,李明明知其已婚,转账属于恋爱期间的正常赠与,不应返还。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双方恋爱期间,单笔金额2000元以下的转账,属于日常消费和情谊表达,视为一般赠与,不予返还。
2. 单笔金额2000元以上的转账,金额较大,超出恋爱日常赠与的合理范围,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因双方无法缔结婚姻,该条件无法成就,王芳应当返还。
3. 扣除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如520、1314等)及王芳向李明提供的酒款58400元后,王芳需返还李明111866元及相应利息。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温馨提醒
1. 婚外情关系中的大额赠与,不受法律保护。
有配偶者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基于这种不正当关系取得的大额财物,法院不予保护,应当返还。
2. 单笔2000元以下的小额转账,通常视为赠与。
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小额红包、节日礼物等,属于维系感情的合理支出,一般不支持返还。
3. 大额转账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
以结婚或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大额转账,若目的无法实现,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
4. 特殊数字的转账(520、1314等),法院倾向于认定为情感表达。
这类转账即使金额较大,也可能被视为恋爱期间的赠与,不予返还。
5. 举证责任至关重要。
主张返还的一方,需要提供完整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主张已用于共同消费的一方,也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否则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