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对象谎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一定构成犯罪,关键看其主观目的和有无“招摇撞骗、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分以下三种情形定性:
情形1:只是谈恋爱,只为博取好感、满足虚荣心,没有骗钱、没有索要任何利益。
大概率定性为:单纯感情欺骗,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理由:行为人仅是虚构身份处对象,没有借助公职身份实施欺骗获取不法利益,危害性有限,属于道德层面欺诈。尽管如此依然属于民事上的欺诈,如果情节恶劣,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给予行政拘留、罚款。
情形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此为诱饵确立、维持恋爱关系,骗取感情、同居、性关系。
实务中定性尺度不一:部分检察院对于仅骗感情、无金钱往来的案件,会作出不起诉处理。
理由:利用公众对公职人员的信任,虚构身份骗取婚恋、性利益,属于条文中“谋取非法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会被定性为招摇撞骗罪,但也有的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故实务中定性尺度不一。
情形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谈恋爱,同时以此为由向对方借钱、索要礼物、要求转账、消费。
大概率定性为: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需要注意骗取财物达到当地诈骗罪立案标准,通常3000–5000元以上才构罪。若金额较小,不满足诈骗罪立案标准,仍可能认定招摇撞骗罪,或仅治安处罚。
理由:利用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谋取财物等非法利益,或者让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将自己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而处分自己的财产(3000-5000元以上),属于典型诈骗行为。
一、重要区分:
仅仅出于虚荣心吹牛、单纯隐瞒身份谈恋爱,没有借此索取任何利益,一般不认定刑事犯罪;
如果依靠虚假公职身份获取恋爱机会、维系亲密关系,甚至借机索取财物,则有入罪风险。
二、几个极易混淆的关键点
1、事业单位、国企员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教师、医院普通职工、国企职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谎称这类身份,绝对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只有骗钱才可能构成诈骗罪。
2、“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招摇撞骗罪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政府、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机关从事公务人员)。
(2)贪污贿赂罪里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更大(含国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人员),不能混用。
(3)“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口头泛指公务员,才有可能涉及本罪;如果是国企、事业编,不适用。
三、维权建议
1、固定证据:聊天记录、录音,证明对方主动宣称自己是XX机关公职人员。
2、区分有无金钱往来:
(1)有大额转账、借款:重点往诈骗罪方向报案;
(2)只有感情欺骗、无资金往来:报案可以主张涉嫌招摇撞骗,最终是否刑事立案由公安、检察院裁量。
3、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你因被欺诈支出大额财物,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返还财物。
四、总结
1、仅吹牛、处对象、不索要任何利益:一般不构成犯罪,可能治安违法;
2、冒充公务员骗取恋爱、同居关系:存在认定招摇撞骗罪案例,但司法尺度偏谨慎;
3、冒充公职人员同时骗取钱财:诈骗罪优先;
4、谎称国企、普通事业单位人员:不可能构成招摇撞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