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婚论嫁本是人生喜事,可一旦感情生变,围绕彩礼产生的纠纷往往让两家人对簿公堂,原本的情谊消磨殆尽。从农村高额彩礼引发的债务纠纷,到恋爱分手后彩礼返还的拉扯,彩礼纠纷早已是婚恋领域最常见的法律问题。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为这类纠纷给出了清晰的解决路径。遇到彩礼纠纷不用慌,跟着法律一步步走就能维护自身权益。
一、核心概念与法律定性
1、彩礼:指一方(通常为男方或其家庭)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依据当地民间婚嫁习俗,向另一方(通常为女方或其家庭)给付的较大数额财物。其法律性质通说认定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即为双方正式建立婚姻关系。
2、恋爱期间一般赠与:指恋人间为表达情意、增进感情或出于日常交往需要,而作出的无偿给予行为。其目的具有多样性和即时性,不与“结婚”这一特定结果直接挂钩,属于《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普通赠与关系。
二、如何分辨和处理这两者关系
消费性支出与彩礼虽均有表达心意、增进情感的初衷,但二者存在显著法律界限。恋爱交往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尤其是带有特殊纪念意义的转账款项,本质属于双方之间的情谊行为,此类行为一般不宜由司法介入调整。判断某笔款项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主观上要看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客观上要考察支付款项类型、支付方式是否具有习俗性、给付财物的数额、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需特别指出的是: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因财产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往往会依据己方需求,努力混淆彩礼和一般赠与,掩盖自己授受财物的真实意图,以达到促成或阻止财产返还之目的。如何分辨和处理这两者,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第一,适用法律规范不同。作为特殊赠与的彩礼,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典》第10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涉彩礼纠纷规定》,而一般赠与主要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第二,给付目的不同。彩礼一定是有条件的赠与,即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否则将不构成彩礼,给付目的特定,且不可强制执行。一般赠与不一定附条件,可为单纯赠与,也可附义务赠与。
第三,返还财产的程序限制不同。一般赠与完成后,赠与人请求返还财产的,应先行使撤销权,且应在一年的撤销权除斥期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返还财产的请求权随之丧失。而法律没有为彩礼设定撤销权,返还彩礼也没有除斥期间的限制。
第四,返还财产确定性不同。对于彩礼返还的种类、数量、比例等,人民法院通常会根据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过程中的相处方式、生育子女情况、经济状况等进行酌定,返还原物抑或返还折价款,人民法院可依据便于生活的原则进行认定,即使原物存在,也可认定返还折价款,认定返还的折价款也无须与原物价值相当。一般赠与则不同,赠与合同被撤销后,应当恢复至未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原则上是返还原物,如原物不存在,所返还的折价款一般应与原物价值相当。彩礼还有很多不同于一般赠与的“特殊”之处,比如主体特定方面不同,不一而足,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三、司法案例:
案例一、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二:刘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基本案情】:2022年下半年,刘某(男)与张某在网上相识并恋爱。2023年3月,张某到刘某家与刘某及其儿子共同生活。2023年5月,双方举办婚礼。2023年10月,双方分手。期间,刘某向张某多次转账共计31500元,其中金额为520元的转账有五笔共计2600元;张某亦通过微信向刘某转账4500元。刘某、张某相互转账时均未备注用途。刘某认可张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有购买床上用品及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支出。刘某以上述款项系彩礼性质为由,起诉请求张某返还全部转账款。【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结合双方互有转账的情况、刘某的特殊转账金额、张某为家庭的开支、双方的共同生活时间等,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并非刘某单方面为共同生活付出,应认定刘某的转账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销,并不具有彩礼性质,故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表情达意的小额转账不属于彩礼范围。在具体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厘清双方间的往来款项系为表达、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还是彩礼,从而适用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案例二、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一:赵某诉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基本案情】2020年10月,赵某(男)与李某相识恋爱。按照当地习俗“上门提亲”时,赵某给付礼金6.6万元。2021年2月,双方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李某答应赵某,在赵某为其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赵某于是给予李某购车款15万元。2021年3月双方发生争吵,李某独自回娘家生活,后双方未能就登记结婚事宜协商一致。恋爱期间,李某曾怀孕但人工流产。赵某起诉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彩礼6.6万元及购车款15万元。【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赵某订婚时给付李某的6.6万元,系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属于彩礼。关于赵某给付的15万元购车款,结合聊天记录等在案证据,可以确定给付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亦属于彩礼性质。赵某与李某虽订立婚约,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在举行婚礼后不足一月即独自回娘家生活,双方尚未开始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对赵某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请,应予支持。考虑彩礼的实际消耗以及李某曾有中止妊娠等具体情况,在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判决李某返还17万余元。【典型意义】彩礼作为习俗,其形式和内容也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发生变化。近年来,为缔结婚姻,当事人除给付礼金形式的彩礼外,还存在给付购车款、购房款等大额款项行为。该款项与礼金形式的彩礼同样承载着给付一方对缔结婚姻的期望。人民法院在审查在案证据基础上,应当认定以婚姻为目的给予的购车款、购房款等大额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缔结婚姻,可按照彩礼返还规则进行处理。特别提醒;部分资料收集整理于网络其著作权、版权均归原作者所有;本文所选案例均来源裁判文书网著作权、版权均归原作者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及普法使用,不能作为判案标准,有疏漏偏差之处,还望各位老师多多指正;如有侵权或侵犯到您权益烦请告知,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