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庭内外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如今
有一些公司推出了
名为“恋爱合约”产品
吸引不少年轻情侣购买
但当他们都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后
购买的这些“恋爱合约”
能如约兑付吗?
提问:“恋爱合约”产品本身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胡文轩:
恋爱是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关系,不是一种人身关系或财产利益。恋爱合约物化了人的感情,对人的情感关系通过概率进行标价,并以感情关系的破坏、终结盈利,极易形成投机风险或道德危险,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故恋爱关系不具有我国法律承认的合法利益。法律只保护其承认的社会关系,双方订立以恋爱关系为标的的合同依法属于无效的情形。
提问:通过今天的案例,给大家带来怎样的警示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胡文轩:
针对保险产品开发,相关主管部门要有相应的规范指引,从保险利益、射幸合同原则对保险产品的开发提出基本要求,从而杜绝后续“恋爱保险”等产品。区别于惯常的对价买卖等现实交易,市民在日常生活应增强风险意识,对不清楚、不了解的产品交易,尤其对金融创新、超额利润、保底收益一类产品更需提高防范,尽可能考虑各种交易后果,警惕法律风险,避免日后纷争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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