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夕翩然而至
空气中弥漫着爱意与期许
鲜花礼物书写浪漫
法律规则守护真情
七夕,是属于中国人的浪漫节日,牛郎织女鹊桥相会的传说寄托着世人对美好爱情的期许。但浪漫不止鲜花与誓言,甜蜜背后,恋爱送礼、夫妻相处、同居分手,处处暗藏法律风险。
这个七夕,良承律所从法律视角,解读爱情与婚姻背后的规则,愿每一份深情,都被法律温柔守护。
七夕的鹊桥传说里,牛郎织女以星辰为礼,现实中,小张却拿着10万元钻戒的购物小票找到前女友:“这戒指是准备结婚典礼用的,现在分手了得还我。”这场因礼物引发的争执,揭开了浪漫背后的法律密码——不是所有“爱的证明”都能在分手后全身而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的合同。但同样是“送”,法律上却分两种情况:
赠与:像七夕的玫瑰花、口红这类日常小额礼物,通常被视为“表达爱意的情意行为”。一旦交付,财产权利就已转移,分手时不能主张返还。
彩礼:但如果礼物价值昂贵(如钻戒、房产),且隐含“结婚”期待,性质就变了。比如小张送的价值10万元钻戒,若有相关证据证明戒指是用于结婚典礼,是小张依据当地习俗、在特定的婚嫁节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财物,则会被认定为彩礼,分手后小张可以要求前女友返还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银河相隔的牛郎织女,诠释着“山盟海誓”的真谛。现实中,李女士与丈夫王先生长期两地分居,王先生突发重病住院,李女士却拒绝支付医疗费,理由是“我们早就各过各的”。这场纠纷引出一个重要法律问题:分居夫妻是否有相互帮扶的义务?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9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里的“扶养”不仅指经济支持,还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
像王先生的案例,即使夫妻异地分居,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李女士就有义务支付医疗费。若拒绝履行,王先生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女士给付扶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婚姻之中,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现实里王某发现丈夫潘某多次向第三人张某转账、出资购车,于是起诉要求确认赠与无效、追回20万元款项。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并非一方可以随意处置。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向第三人进行大额无偿转账、出资购车等。该处分行为未取得共有人一致同意,赠与行为无效,第三人应当返还对应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恋爱期间双方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双方修建了一栋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还单独购买了一辆轿车,登记在自己名下。女方认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分割两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同居析产有明确裁判规则。同样是同居期间取得的财物,法律上做两种区分:
个人财产:同居期间个人工资、个人购置、登记在本人名下,无共同出资证据的财物,推定为个人所有。如同案例中小丽单独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轿车,没有证据证明共同出资,分手时归个人所有,对方无权分割。
同居共有财产:只有共同出资购置、共同经营投资所得财产,才可以认定为同居共有财产。如双方一起出钱修建、共同投入的房产,在有出资证据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出资比例,结合生活情况、贡献大小进行分割;若没有出资证据,则不能主张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恋爱时甜言蜜语,分手后矛盾爆发。阿珍与阿强分手之后就恋爱花销达成还款约定,因还款逾期沟通受阻,阿强选择到对方单位拉横幅、当众指责对方“婚骗”,致使阿珍被公司辞退。殊不知这场分手之后的维权闹剧已触碰法律红线。
面对恋爱期间产生的金钱债务,当事人可以通过沟通协商、提起诉讼、申请调解等合法途径追索欠款。需要注意,经济纠纷与人格侵权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即便自身确实享有债权,也不得以到对方单位闹事、拉横幅、捏造不实言论等方式维权,该类过激行为会构成名誉权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分手处理感情及金钱纠纷,应当守住法律底线。维权选择协商、调解、诉讼等正规渠道;遭遇对方侮辱诽谤、闹事侵权,注意留存照片、视频、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诉讼主张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保护自身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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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网络综合
编辑 | 方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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