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恋爱>槐法案例丨以办事、恋爱为名设骗局 一朝落网获刑担责

槐法案例丨以办事、恋爱为名设骗局 一朝落网获刑担责

  • 2026-08-25 11:47:39
槐法案例丨以办事、恋爱为名设骗局 一朝落网获刑担责
槐法案例【2026】291

各类虚构事由的钱财骗局潜伏在生活中,不少群众因轻信他人遭受财产损失。本案被告人多次虚构事实,以帮助购房、恋爱名义骗取多人钱款,涉案数额巨大。本期案例,一起看槐荫法院陈政法官审理的这起诈骗罪案件。

2018年至2025年间,被告人郑某编造自身具有公职身份、其配偶能利用工作便利购买到便宜房子的虚假事实,以收取购房订金、办理产权证手续费、购买车位等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等8人共计39万余元。后经王某多次催要,郑某向王某退还部分款项。2017年至2025年间,郑某虚构公职身份,和被害人姜某确定恋爱关系并以出差、开会等名义骗取姜某4.3万元。2025年5月,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郑某提起公诉。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成立。郑某有故意犯罪前科,且多次诈骗,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郑某退赔被害人王某等9人经济损失。

“诈骗”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认定诈骗罪需从主客观两方面综合把握: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本案中,郑某明知自身并无低价购房的相关能力与权限,亦非公职人员,却长期蓄意编造身份、虚构事由,其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明确。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并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郑某通过编造公职身份、配偶能购买便宜房产等虚假信息,以购房订金、办证手续费、车位费用等名义骗取王某等8人钱款;同时另设“恋爱”骗局,以出差、开会等名义骗取姜某4.3万元。上述行为致使多名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主动交付钱款,已具备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日常生活中,面对各类“代办服务”“优惠渠道”“情感帮扶”等涉及资金往来的情形,应提高警惕:一是核实身份,不轻信他人标榜的特殊身份、人脉关系或“内部渠道”,涉及重要事项应通过正规途径核实。二是理性判断,对明显违背常理的“低价购房”“包办入职”等承诺保持清醒,切勿因贪图便利或情感信任而轻易处分大额财物。三是留存证据,妥善保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书面承诺等材料,一旦发现异常及时报警,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撰 稿丨李文筱

© 本案例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槐 荫 区 法 院 新 媒 体 出 品

编辑︱辛   欣

一审︱李文筱

二审︱何江浩

三审︱王   倩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