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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对象送我房产证,却骗走我半生积蓄”

  • 2026-08-27 16:27:35
“恋爱对象送我房产证,却骗走我半生积蓄”

副标题:当“完美男友”掏出伪造的不动产权证,法律如何界定是借款纠纷还是诈骗犯罪?

案例引入

2018年7月,王某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陈某某。对方自称医生、丧偶十年、名下有中医馆和800万元工业用地,还向她出示了伪造的不动产权证及公司营业执照。两人迅速确立恋爱关系后,陈某某以“办证缺钱”“官司要律师费”“妹妹工厂发工资”等十余个理由,累计索要84.5万元。其间归还28.1万元,案发后退赔11万元,仍有45.4万元未追回。2021年,长沙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争议一】虚构身份与资产是否必然构成诈骗?

控方认为,陈某某在负有500余万元债务且无实际资产的情况下,系统性伪造产权证、付款流水、公司资质,已超出一般情感交往中的夸大,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欺骗行为;辩方主张其曾还款、出具借条,应属民事借贷纠纷。法院认定:持续编造多重虚假事由、伪造关键权属凭证、隐瞒巨额负债事实,足以证明其自始无还款意愿,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争议二】已偿还部分能否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辩方提出,已还28.1万元应从总金额中剔除,仅就未还部分定罪。法院指出:诈骗数额应以被害人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失为准,即“交付财物—未获对价—无法返还”的净损失。陈某某的还款系为维持骗局、防止暴露的掩饰行为,不影响既遂金额认定,故以84.5万元为犯罪数额,已还部分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考量。

【争议三】出具借条是否影响诈骗罪成立?

辩方强调多张借条证明双方存在真实债权合意。法院明确:借条形式不能否定实质欺诈。陈某某虚构事实诱使王某某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借条仅为掩盖非法目的的工具,不改变其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本质,不阻却诈骗罪构成。

法院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诈骗金额达84.5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陈某某无自首、立功情节,虽有部分退赔及取得谅解,但不足以减轻至十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退赔45.4万元。

律师解读

① 定性关键在“非法占有目的”:非以“暂时借用”为意图,而是通过持续虚构核心资产与紧急事由,制造不可逆信任,主观恶性深。

② 诈骗数额按“实际损失”认定:已还款项不冲抵犯罪数额,仅影响量刑轻重,司法解释明确以被害人最终未获返还部分为准。

③ 不存在主从犯问题:本案系单人实施全流程诈骗,无共犯分工,不适用主从犯区分;家属代赔属酌定从宽情节,非法定减轻事由。

④ 量刑情节需严格区分:取得谅解、退赔部分赃款可依法从宽,但不能突破法定刑幅度下限,本案十年六个月已体现从宽考量。

风险提示

✅ 网络交友中,凡要求转账、刷信用卡、代办贷款的“恋人”,务必查验其身份、资产、负债真实性(可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天眼查等交叉验证);

✅ 所有“借款”若伴随伪造证件、反复编造新理由、回避面谈或拒绝第三方见证,已具备诈骗典型特征,立即停止资金往来;

❌ 切勿因“有借条”“对方有公司”“曾还过部分钱”而误判为普通债务纠纷——司法实践中,借条+伪造资产=诈骗铁证。

来源:真实案例(2021)湘0121刑初95号 | 长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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