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 撤销婚姻或婚姻无效后,财产和子女该怎么处理?
:这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总体原则还是尊重双方协商自愿,同时照顾无过错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财产的处置按以下方式处理:
(1)原则上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除非能证明为个人财产。
(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如果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对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要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分割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
(3)如果当事人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又达不成协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予以分割。
(4)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能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比如要多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给无过错方,不得侵害重婚一方合法婚姻的配偶。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可进行调解或调解不成后予以判决,未抚养子女一方应给付抚养费以及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且子女对父母的财产享有继承权。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李律碎碎念】:可以看出,即使婚姻被撤销或者无效,子女的法律权益和正常婚姻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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