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一:本案是不当得利还是赠与合同?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赠与则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
二者虽表象相似,但存在根本区别:不当得利中,受损一方的付出往往有违本意,获利一方缺少法律或合同依据;而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自愿处分财产,受赠人获利具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杨某虽以“不当得利”起诉,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其刷礼物和转账行为在当时均为自愿作出,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故本案应按赠与合同纠纷予以处理。
争议焦点二:婚恋中的财物给付如何定性?
在婚恋交往中,一方出于建立、维持或增进感情的目的向另一方给付财物,其真实意图往往附有条件或目的——即期待与对方建立恋爱乃至婚姻关系。
杨某与王某在相亲平台相识,在私下交往中,杨某应王某要求进行微信转账,结合双方聊天记录及见面情况,足以认定是以建立恋爱关系为前提的财物给付。当该目的未能实现时,给付行为的基础即不复存在。
争议焦点三:一般性赠与 vs 附条件赠与,如何区分?
在网络直播平台中,用户基于娱乐、支持主播等目的,随机、自愿刷送的虚拟礼物,该赠与行为在完成时即告成立并履行完毕,在无证据证明赠与附有明确条件的情况下,通常认定为一般性赠与,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本案中,杨某在直播平台为王某刷送的价值9400元的礼物,系其在平台公开场景下作出的自愿消费行为,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赠与附有明确条件,故该部分款项不予返还。
与平台打赏不同,私下交往中的大额财物给付,应当结合给付背景、目的、金额、方式及双方沟通内容等因素综合认定其性质。若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该给付系以缔结婚恋关系为条件,则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时,受赠人继续占有该款项缺乏合法依据,应予返还。本案中,杨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的7600元,发生于双方线下见面后的私密聊天阶段,结合王某在聊天中的索要行为、转账金额、时间节点及双方尚未确立恋爱关系等事实,该款项具有以缔结恋爱关系为目的的属性。现双方未能建立恋爱关系,该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王某继续占有该部分款项缺乏合法依据,依法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