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并非夫妻关系,仅是同居男女朋友关系,且按许某的供述,在案发后双方已经分手。同居关系期间财产的处理原则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处理原则有本质不同,故对涉案财物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涉案名牌包为袁某个人所有,由曾某合法保管。许某的转账行为属于双方同居期间的经济往来,并不改变涉案包包作为袁某特定个人财产的性质,不能视为双方共有。
许某在未经涉案女包所有权人袁某及保管人曾某同意的情况下,利用钥匙秘密窃取涉案财物,并在未经所有人、保管人同意的情况下,迅速将涉案女包进行非法处分从而获取经济利益,同时凸显其实施本案窃取行为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涉案财物的目的。被告人许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许某有悔罪表现等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予以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