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应认定为彩礼性质,适用彩礼返还规则处理;而恋爱期间日常消费性支出(如餐饮、礼物等小额往来)属情谊行为,司法不予干预。
婚前买车买房以及恋爱期间的消费是否算彩礼,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以下是具体分析:
1. 婚前买车买房
若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购车款、购房款:例如一方在谈婚论嫁阶段,明确表示购车、购房是为了双方未来共同生活或作为结婚的准备,且款项金额较大,这种情况下,购车款、购房款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彩礼性质。法院会综合考虑给付目的、当地习俗、财物价值等因素进行判断。
若未明确以结婚为目的:例如购车、购房是基于双方共同生活需要,或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且没有明确与结婚挂钩,那么可能被认定为一般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
2. 恋爱期间消费
日常消费性支出:如恋爱期间的吃饭、看电影、旅游、购买日常用品等费用,属于维系感情的正常消费,一般不认定为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具有特殊意义的赠与:如在节日、生日等特殊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如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通常认定为表达爱意的赠与,不属于彩礼。
大额赠与且以结婚为目的:如果恋爱期间一方给付另一方大额财物(如高额转账、贵重首饰等),且有证据证明是为结婚做准备,可能被认定为彩礼或具有彩礼性质,但需结合具体证据和实际情况判断。
总结:是否属于彩礼,关键在于给付财物的目的是否以结婚为目的,以及是否符合当地习俗和财物价值大小等因素。若存在争议,法院会根据具体证据和案件情况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