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若赠与以“共同生活”“缔结婚姻”为隐含条件,属于附解除条件赠与。当双方分手、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条件未成就,赠与人可要求返还。常见情形包括:金额远超日常交往范畴(如单笔数万元、累计数十万元),无明确赠与表述的大额转账;为筹备婚礼、购置婚房、共同创业等转账,体现对未来共同生活的期待的特定用途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按习俗给付的大额财物,以结婚为目的,有彩礼性质的款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