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当得利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利益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无合法根据。结合本案事实,涉案款项完全不具备上述要件:
第一,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520元、1314元等)及节日祝福备注的款项,明确体现张三的赠与意图,且赠与行为已完成,不可撤销;
第二,向李女士母亲及子女的转账,部分备注“生活费”,系张三为维持恋爱关系的自愿赠与,李女士未因此获得不当利益;
第三,无备注的转账发生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金额零散、次数频繁,符合恋爱期间共同消费支出的特征,且李女士亦有反向转账,不存在“一方获利、一方受损”的情形;
第四,张三套取李女士花呗额度后转账偿还的行为,属于双方之间的正常钱款往来,并非无偿获利。
法院最终采纳律师团队所代理被告方的答辩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均由张三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