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中,父母出于感情联络对子女进行经济资助的情况并不少见。当恋情终结,这些曾经“心甘情愿”的转账,能否以“未结婚”为由要回?
小潘与小珍于2020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在两人遇到经济困难时,小潘的父亲老潘多次向小珍转账合计30000元,用于维持两人日常生活。
2023年4月,小潘与小珍分手。老潘认为,当初转账是为了维系儿子与小珍的感情,促成两人结婚。既然两人结婚的目的未能实现,小珍应当返还恋爱期间收到的款项。
小珍则辩称,这些转账是小潘向其父母要钱后,由其父母直接转给自己,属于自愿赠与。
两人协商还款未果后,老潘将小珍诉至武宣法院,要求小珍返还30000元。
争议焦点:案涉转账是属于一般性的无偿赠与,还是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
赠与可分为一般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一般赠与一旦交付,不得随意撤销;附条件赠与在所附条件未成就时,赠与人可要求返还。
其中,附条件赠与所附的“条件”,需以双方明确约定为前提。若缺乏此类约定,则不宜轻易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更不能据此主张赠与合同未生效,进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为了促进恋人感情发展,从而达到结婚之目的的赠与,与依习俗给付的“彩礼”有所不同,彩礼通常视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而前者若无明确约定,一般认定为无偿赠与。
本案中,认定老潘向小珍转账钱款的性质,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赠与阶段:款项给付发生于恋爱期间,而非婚约阶段。恋爱期间父母的小额资助一般视为情感表达,不同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
金额与目的:涉案转账金额多为1000至2000元,甚至包含百元小额,符合日常生活消费与经济帮扶的特点。老潘亦承认给小珍转账系为帮助二人应对生活困境,而非彩礼性质的给付。
意思表示:在整个赠与过程中,无证据表明双方曾约定“不结婚则返还”,不能因恋爱关系结束倒推赠与当时附有结婚条件。
综上,老潘为增进儿子与小珍的感情,在二人恋爱期间自愿转账,并无明确附条件意图,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珍曾作出“收款即同意结婚”的承诺。
因此,其赠予行为不具备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特征,属于一般赠与,且不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小珍无需返还。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老潘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老潘在儿子恋爱期间自愿给予经济支持,且未附加任何明确条件,该行为在法律上视为基于亲缘与情感的一般赠与,重在表达关怀而非筹码。当恋爱关系结束时,也应尊重赠与发生时的自愿性,避免将情感与财物捆绑,让情感回归纯粹,让财物权属清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武宣法院2026年原创第19期
作者 | 刘任健
初审 | 韦金璇
复审 | 谭召日
终审 | 罗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