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
构成敲诈勒索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吴某案和霍某案中的行为人,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方面。
若行为人是基于正当权利基础而要挟给付财物,且不违背社会通常观念的,则不构成敲诈勒索。例如,李某不小心将现金存至他人银行账号,而向对方索取金钱,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行为人客观上要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主要是针对被害人或其关系人的人身,以施加杀害、伤害等暴力方法胁迫;“要挟”主要是针对被害人的财产、名誉、隐私等,以揭发隐私、告发犯罪、毁坏名誉等非暴力方法胁迫。发出威胁和要挟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霍某案中,陈某亦是以公布霍某的黑料为由,要挟霍某,让霍某产生恐惧心理,故陈某在客观方面构成敲诈勒索罪。
而如果只是在索要金钱的时候,说了一些气话,则不能简单的认为敲诈勒索。或者是分手后索要“分手费”,如果一方是自愿给付的,则不会构成犯罪。
(3)行为人的勒索行为要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才构成犯罪。
敲诈勒索的立案标准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调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也就是说若对方在索要分手费的时候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但如果只索要几百块钱的分手费,也不能认定对方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