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转5.7万分手要回,女方怒诉:照顾他父母1年,凭啥还?
“那些‘520’、‘1314’是我自愿送你的开心红包,但那5万2是给你还债、为了咱们能结婚的,这必须还我!”法庭上,郝某情绪激动。而石某则坚持:“所有钱都是你自愿给的,感情没了就想全要回去?哪有这种道理!”2024年7月,郝某与石某经人介绍相识并迅速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郝某通过微信向石某转账多笔款项,其中既有频繁的520元“示爱红包”,也有两笔大额转账:2024年10月8日的52000元和2025年1月7日的5000元。然而好景不长,双方最终分手。郝某随后将石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恋爱期间共计8万元的转账,其核心主张是:那笔5.2万元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是为石某偿还外债,现在婚结不成,钱理应返还。石某则抗辩称,所有钱款都是郝某为增进感情的无条件赠与。且自己曾照顾郝某年迈父母一年多,不仅为老人洗衣做饭、打扫房间,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其劳务付出也应被考虑。此外,她还指出郝某曾擅自转走她7万元(经公安介入后归还),是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方。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一个“分类处理”的判决:带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等小额转账,属于维系感情的赠与,无需返还;而两笔合计5.7万元的大额转账,被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因结婚条件未成就,判令石某全额返还。石某不服,提起上诉。
Part.02二审定音:法律如何区分“爱的馈赠”与“婚约投资”?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不仅维持了原判,更从法律逻辑上清晰地阐释了裁判规则,核心在于区分转账的性质。- 特殊数字,法律尊重“爱的表达”:对于频繁、小额的“520”、“1314”等转账,其数字本身具有明确的示爱、祝福等情感象征意义,视为恋爱期间为维系和发展感情的一般性赠与,一旦交付,赠与即完成,分手后不能撤销。
- 大额转账,推定指向“婚姻目的”:石某在庭审中曾陈述“谁给她还外债,她就与谁结婚”,而郝某正是基于此承诺进行了大额转账。这使得这笔钱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推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即为结婚。当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则赠与所附条件不成就,接受财物的一方继续占有这笔钱就失去了合法依据,应当返还。
- 核心:举证责任在谁?石某上诉称,钱款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或应郝某要求购买物品,但法院明确指出,石某对此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终审判决明确了司法实践中的常见规则: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法院会根据转账金额、频率、数字寓意、当地消费水平及双方经济能力等综合判断。小额、带有特殊寓意的转账通常视为无偿赠与;而大额转账,若无相反证据,则可能被推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分手后应予返还。Part.04情感与金钱的警示:给恋爱中男女的必修课- 给付出方的建议:明确大额转账性质,若确实出于共同生活或应急等目的进行大额资助,可考虑使用“借款”名义并保留借条等凭证。若为缔结婚姻的投入,最好有明确沟通记录能体现“以结婚为前提”。区分日常与特殊,节日红包、日常开销属于情感消费,法律上难追回。
- 给接受方的提醒:理性对待财物,接受大额馈赠时,应对其潜在的法律性质有所认知。避免产生“恋爱时给的,就是我的”的误解。保留消费证据,如果大额款项确实用于双方共同旅行、租房、购置家电等,注意保留相关票据、合同或聊天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 给所有人的忠告:健康的感情应建立在平等、真诚的基础上。纯粹以经济利益为导向开始或维持一段关系,最终很可能陷入“人财两空”或对簿公堂的窘境。谈感情,也请保持一份理性。
恋爱时心甘情愿,分手后秋后算账。你认为法院区分“520”和“52000”的判决公平吗?如果你处在郝某或石某的位置,会如何处理恋爱中的大额经济往来?会在婚前照顾对方父母吗?
注:本文案例整理自公开司法案例,仅供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内02民终212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