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期间的转账,按照是否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可以分为:已结婚共同生活与没结婚处于恋爱状态。现实中的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多样,我国《婚姻登记条例》1994年2月1日实施,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视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视为同居关系,不存在婚姻关系。
根据地区差异不同,当下已经按照当地习俗办理酒席、结婚仪式,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仍然普遍存在。在此情况下,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首饰,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对于男方返还彩礼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点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女方的三金或五金首饰,也属于彩礼的一部分。既往判例中,法院会根据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有子女等情况综合判断返还数额。
那么,在恋爱期间给对方的转账,是否能够要求对方返还呢?这点在之前存在争议,现在法律实务界有倾向性意见,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一、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给予对方的转款,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规定,此类转款在法律上视为无效,对方应予返还。二、双方未婚,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生活恋爱,一方给予对方的转款,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根据既往案例,扣除共同生活成本支出剩余部分,双方结婚不成的,受赠方应予返还。三、双方未婚恋爱同居期间,一方给予对方经济上的帮扶,视为无条件的赠与,赠与方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具体会结合转账时双方的意思表示综合认定。
无论是哪种情况,是否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及相应的证明,在实践中都是司法机关认定事实、裁判衡量的重要依据。
因此,婚恋期间的转款,向对方主张返还之前,应固定证据,与对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此要求对方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