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区分标准
日常消费支出
性质:恋爱期间为维系感情而进行的小额、高频支出(如餐饮、娱乐、节日红包等),通常视为无偿赠与,目的是增进感情,不附加结婚条件。无需返还。
大额财物赠与
性质:需结合赠与目的、金额大小、当地习俗等综合判断:
①附条件赠与:若赠与目的是“以结婚为目的”(如彩礼、购房款等),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158条,若婚姻目的未实现,赠与人可请求返还。
②无条件赠与:若无法证明与结婚目的直接相关,可能被认定为一般赠与,无需返还。
二、相关案例参考
1. 崔某飞、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2021)鲁1327民初6285号】
案情:原告主张被告以“共同买房、经营美容院”为由转账18万余元,分手后要求返还。
法院认定:
双方存在同居关系,转账多发生于共同生活期间,用于“共同消费、购买车辆、偿还债务、培养感情”,无证据证明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或附条件赠与。
结论:日常消费及共同生活支出不构成婚约财产,原告主张被驳回。
区分要点:大额转账若用于共同生活或日常消费,即使金额较大,也可能被认定为维系感情的一般支出,而非附条件赠与。
2. 陈某、李某龙不当得利纠纷案【(2022)辽0211民初177号】
案情:原告主张4万元转账为借款,被告主张为恋爱期间正常经济往来。
法院认定:
双方无借条等借贷合意证据,转账视为恋爱期间自愿支出。但被告认可“扣减相互转账后返还差额”,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判决返还差额27,600元。
区分要点:无明确借贷或附条件赠与证据时,大额转账可能按“自愿支出”处理,但法院可能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调整。
三、指导性结论
①日常消费支出:小额、高频的餐饮、购物、节日红包等,原则上视为无偿赠与,无需返还(参考崔智飞案)。
②大额财物赠与:
若有证据证明为“以结婚为目的”(如明确表示用于购房、彩礼等),可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分手后可请求返还;
若无明确目的,仅为表达爱意的大额赠与(如奢侈品、大额转账),一般视为无条件赠与,不支持返还;
若双方已通过书面协议(如欠条)确认债权债务,可直接按协议处理
举证责任:主张返还大额财物的一方需举证证明赠与“附结婚条件”或存在借贷合意,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