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情侣分手后可以要回恋爱期间赠予的礼物吗?
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或者确定婚姻关系,不少情侣都会互送礼物,一旦分手,恋爱期间所赠予的物品可以要回吗?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情形一:消费性赠与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为增进感情经常会互赠礼物,如服装、饰品、手机等,而且还会因日常生活消费而支出费用,如外出吃饭、游玩、看电影等。这些为了表达情意互赠的礼物符合人们日常生活消费范围内的支出,一般认定为无偿赠与,属一般赠与行为,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无偿取得财物所有权的行为。在法律上,消费性赠与并且已经是既成事实的东西是不能够要回的。当然,如果对方自愿归还另作别论。情形二:赠送贵重物品
恋爱期间,如果双方是以结婚为前提给付的礼物,如房屋、车辆等贵重物品,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结婚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返还给赠与方。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