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本文及图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投诉、合作、建议、投稿请联系微信:18392361210
法律咨询、民事诉讼、刑事代理、行政案件、劳动仲裁、交通事故、法律文书、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债务债权,风险代理垫资打官司,工商信息调档,身份信息查询:18392361210欢迎您通过以下方式关注本微信公众号:
1、点击文章标题下面的微信名称“陕西省法律咨询服务”
2、搜索微信公众号“陕西省法律咨询服务”
3、手机微信扫一扫下面的二维码
法律咨询电话:1839236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