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情节的,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
关键词
故意杀人 / 恋爱矛盾 / 死刑缓期执行 / 限制减刑 / 刑事政策
裁判要点
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因恋爱、婚姻问题产生矛盾。后王志才故意杀害被害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裁判结果
律师解读
"限制减刑"是什么?
限制减刑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制度。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适用条件
- 政策考量:案件性质、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
实务启示
本案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命案,即使被告人手段残忍,但只要有真诚悔罪表现,法院倾向于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不是"纵容犯罪",而是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兼顾社会矛盾的化解。
相关法条
原始链接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c796c701e6f036c15e3272b478c0ec.html[1]
引用链接
[1]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c796c701e6f036c15e3272b478c0e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