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当天,原告方在已经超过举证期限的情况下带来了两箱证据材料,包括数十页微信转账记录、聊天截图,试图证明“转账是为了结婚,H女士欺诈且中断恋爱”。面对这种 “证据突袭”,没有慌乱,而是紧扣 “赠与性质” 和 “举证责任” 两个关键点,逐页核实证据,拆解对方逻辑漏洞:
(一)用 “书面承诺” 击碎 “附条件赠与” 主张
原告称所有转账是 “为了建立恋爱关系”,但我们提交的2024年8月24日微信聊天记录(判决书已确认该证据真实性)显示,Y先生明确向H女士表示 “以前所有的所有自愿赠予,永不追回”。这句话是关键——正如判决书所载:“Y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且应当知悉恋爱关系的建立受多种因素影响,金钱投入不必然达到双方建立恋爱关系的结果”。
原告试图辩解“该承诺是为了维系恋爱关系的条件”,但我们进一步指出:若双方真有恋爱关系,为何H女士早在2024年6月30日就明确告知Y先生 “我也不会跟你在一起谈恋爱,只能是以朋友的身份相处”,而Y先生当时回复“我知道”(此证据亦经法院采信)?这足以证明Y先生自始至终知晓双方无恋爱关系,所谓 “附恋爱条件” 只是事后托词。
(二)从“转账特征” 印证 “一般赠与” 属性
原告提交的61笔转账记录中,包含大量520元、1314元、666元、888元等具有明显爱意象征的金额,还有多个节假日红包。我们在庭审中强调:这类金额的转账,在社交语境中通常是追求者表达心意的方式,而非 “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附条件给付”。结合Y先生曾主动表示 “赠送礼物只是想对你好,希望你不要戒备”(原告聊天记录中可佐证),更能说明其转账是自愿的一般赠与,而非有条件的给付。
(三)戳破“虚报身份” 的无证据主张
原告称H女士“虚报姓名、年龄”,但直至庭审结束,其始终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的该主张因无证据支撑,自然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