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情感与金钱交织的恋爱关系中,常常会出现各种复杂的经济往来情况。如果在恋爱期间,一方通过“借呗”、“白条”或信用卡借款后再转借给另一方,那么分手后出借方如何要求返还呢?
从法律规定来看,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在民间借贷中是明确不被法律所允许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1项清晰地指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是因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是基于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多方面的评估,以确保资金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而套贷转贷行为扰乱了这种正常的金融秩序,使得贷款资金脱离了原本的监管轨道,增加了金融风险。在恋爱关系中,一方因信任对方,基于恋爱的亲密关系而应对方要求,从银行、网络贷款平台或通过信用卡套现等方式获取资金后转借给恋人,这种看似简单的资金流转,实际上已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一旦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那么依据《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恋爱套贷转贷的情境下,借款方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款项,原则上应当返还给出借方。
现实生活里,类似情况屡有发生。山东某案例中,程某与张某某恋爱期间,张某某称工地急需用钱且自己征信不佳,恳请程某以个人名义贷款。程某办好贷款手续收到13.87万元后,当天就转给张某某12.37万元,张某某也承诺还款。然而两人分手后,张某某未如约还款,程某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定,程某出借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双方借款合同无效,张某某需返还剩余款项,并支付自借款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当然,在判定是否返还及返还金额时,法院通常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一方面,要确定实际的借款金额,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借条等。在恋爱关系中,双方资金往来频繁,可能存在一些具有特殊含义金额的转账,像520元、1314元等,这类转账在没有其他证据表明是借款的情况下,往往会被认定为赠与,不属于需要返还的范畴;而对于一些小额、频繁的日常转账,可能也会基于情侣间日常交往的性质,不被认定为借款。另一方面,双方对于套贷转贷行为的过错程度也会被纳入考虑。若借款方明知出借方的资金来源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仍然接受借款,那么借款方的过错相对较大;而出借方明知套贷转贷违法仍为之,同样存在过错。双方都有过错时,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比如资金占用费的分担等问题。
恋爱期间套贷转贷,分手后出借方要求返还借款的诉求,在法律层面通常是会得到支持的,但借款合同无效会导致一些约定的利息等可能无法得到全部支持。同时,为避免日后纠纷,情侣在恋爱期间涉及金钱往来,尤其是大额资金和贷款相关事宜时,务必保持理性和谨慎。明确资金性质,通过书面协议、清晰的聊天记录等方式留存证据,这不仅是对自身财产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双方感情的一种尊重,以免在感情破裂后,因经济纠纷而让曾经的美好回忆蒙上阴影,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纷争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