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的男女,为表达爱意,常常会有大额财物往来——送车、买房、转账红包。当感情走到尽头,这些钱还能要回来吗?
有人说:“恋爱期间的赠与,送出去就不能要了。”
也有人说:“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没结成婚就该返还。” 法律到底支持哪一方?今天,我们通过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真实案例(2020)鲁06民终3689号),结合全国多地法院的类似判例,把这件事讲清楚。真实案例:恋爱两年,男方转账近百万元,分手后起诉返还
俞某(男)与徐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俞某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徐某支付款项共计95万余元,其中包括为徐某购买宝马车的45万余元、分43笔转账的29万余元、转账给徐某母亲的11万元等。
2019年,双方分手。俞某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86万余元。
面对前男友的起诉,徐某觉得很委屈:“这些都是他自愿赠与的,微信转账备注里写着‘圣诞快乐’‘爱你’等,是表达爱意的赠与,凭什么要我返还?”
俞某则称:“这些钱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包括买车、给母亲的钱,都是为了将来结婚。现在结不成婚,就应该返还。”
这起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两级法院的判决思路高度一致。
一审法院(招远市法院):部分支持
法院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产生的款项往来,结合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及正常的世俗道德观念,应认定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该款项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赠与人可要求解除赠与。参照彩礼的规定,接收方应予返还。
最终判决:徐某返还俞某“彩礼款”40.9万元及“买车款”43.58万元,合计84.48万元。 二审法院(烟台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徐某不服上诉,主张所有款项均为无条件赠与。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交往中,俞某称徐某母亲为“丈母娘”,并多次商讨见家长、送红包等事宜,结婚意图明显。俞某给予的钱款、购车款数额巨大,明显不同于恋爱中表达爱意的小额赠与,超出了普通赠与的范围。俞某未主张返还5000元以下的日常小额转账及支付宝代付的9.9万元,仅主张大额支出,符合公平原则。
二审法院指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结合《民法总则》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判决结果,让很多人关注:恋爱中的大额财物,到底哪些能要回?
1. 自愿行为,自己负责区分“大额”与“小额”
法院并非将所有恋爱期间的赠与都判令返还。本案中,俞某明确放弃了5000元以下的转账(如520元、1314元等)以及为徐某代付的9.9万元日常消费。这些属于表达爱意的小额赠与,一旦交付,一般不予返还。
2.大额财物,推定为“附条件的赠与”
当一方给付的财物价值巨大(如购车、购房、大额转账),明显超出日常恋爱消费水平,且双方已有谈婚论嫁的意思表示(如见父母、商讨结婚事宜),法院倾向于认定该赠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的“条件”未成就,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
3. 参照“彩礼”规定,但不仅限于传统习俗
虽然双方未举行订婚仪式,但法院认为,此类大额给付在性质上与彩礼相似,都是基于将来结婚的预期。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应返还彩礼的规定,符合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
为了让大家更清楚地理解“赔与不赔”的边界,我们来看几个全国各地的真实判例:
案例一:河南邓州法院——“52013.14”大额转账,判返还不支持“自愿赠与”抗辩:2025年,小丽与小强恋爱期间,小强要求小丽以“52013.14”“13140”等特殊数字转账并备注“自愿赠与”,小丽照做后即被小强拉黑。法院认为,虽然转账备注“自愿赠与”,但此类大额赠与通常隐含对未来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的期待,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恋爱关系破裂后,赠与条件无法实现,判决小强全额返还16.9万余元。
案例二:广西博白法院——3000元以上转账,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方某与梁某恋爱期间,方某累计向梁某转账45万元,梁某回款17.8万元。分手后方某起诉要求返还差额.法院酌定单笔转账3000元以上的款项超出日常情感表达范畴,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判决梁某返还26.8万元。
案例三:湖南汨罗法院——分手协议+拜年红包,大额需返还:小帅与小美恋爱多年后签订《分手协议》,约定小美返还23万元。后两人复合又分手,小美主张协议作废。法院认定:小美除夕上门拜年收取的大额红包,结合传统风俗,系为继续交往并缔结婚约而支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双方已无继续交往之意,判决小美返还19.24万元。
案例四:江苏高院典型案例——彩礼18.8万酌情返还,520红包不还:张某与陆某恋爱期间,张某在情人节、生日等时点向陆某转账520、999等小额款项,订婚时给付礼金18.8万元。分手后,法院认定:520等特殊意义时点的小额转账属于一般赠与,不返还;订婚礼金18.8万元属于彩礼,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一年有余,判决部分返还。
案例五:河南高院——“六金”中的哪些需要返还?:小洋与小娜订婚时支付彩礼8.8万元及“四金”(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金吊坠)。订婚后,小洋又为小娜购买金手链、金耳环。分手后,法院认定:金手链(七夕购买)、金耳环(“520”购买)属于节日或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不属于彩礼,无需返还;而订婚时给付的“四金”属于彩礼,应予返还。 案例六:天津高院——前后矛盾,举证不能,判不返还:惠某与张某恋爱期间,惠某向张某母亲转账20万元。分手后,惠某主张该款为彩礼要求返还。但惠某在多起诉讼中曾多次否认与张某系恋爱关系,称双方仅是朋友。法院认为,惠某主张前后矛盾,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20万元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从法律回到现实,这个案例给所有恋爱中的男女提了个醒:
1.大额财物,别轻易用“赠与”二字概括:如果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大额财物,建议通过聊天记录、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附条件”。不要因为“不好意思”而留下模糊空间。
2. 转账备注,可能成为关键证据: “爱你”“节日快乐”等备注,会被法院认定为表达爱意的赠与,难以要求返还。如果大额转账,建议备注“用于购车/购房,以结婚为前提”等清晰表述。
3. 保留谈婚论嫁的证据:见家长、商量结婚事宜、提及彩礼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都是证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力证据。烟台案中,俞某正是凭借微信中称呼对方母亲为“丈母娘”、讨论红包金额等记录,成功证明了结婚意图。
4.小额消费,别指望追回:日常吃饭、旅游、小额红包(如520、1314)等,通常被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无条件赠与,法院不支持返还。诉讼中主动放弃这部分主张,反而有助于法院聚焦大额争议。
5.对方若否认关系,举证更难:如天津案所示,如果给付方在诉讼中自相矛盾,甚至曾否认恋爱关系,法院将难以采信其关于“以结婚为目的”的主张。诚信诉讼,方能维护权益。 6.核心裁判规律:看金额、看目的、看证据:从全国多地法院的判例可以看出,法院判断恋爱期间大额财物是否返还,主要看三个因素: 金额大小:明显超出日常消费水平的大额给付,倾向于返还 给付目的:是否有谈婚论嫁的意思表示(见家长、商议婚事等) 证据充分性:能否证明“以结婚为目的”(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大额给付,即使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彩礼”之名,法院也可能参照彩礼规定判令返还。 爱情是感性的,但涉及金钱时,理性一点并无坏处。
本案的判决,不是鼓励用金钱衡量感情,而是提醒我们:成年人的每一笔大额付出,都应当清楚其背后的法律意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若目的落空,法律会给予适当的救济;而无条件的爱意表达,则留存在回忆里,不必再纠结于金钱得失。
愿每一份真心,都能被温柔以待;愿每一次付出,都源于清醒的认知。
转发提醒身边的朋友:恋爱不糊涂,赠予有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