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一方定期向另一方转账,作为婚后买房等事由的预存基金。分手后,这些钱还能要回来吗?让我们通过北京二中院近期审理的真实案例,看懂分手后“预存基金”的归属问题。
2015年至2021年10月期间,小夏与小格为情侣关系。
恋爱期间,考虑日后结婚购房等需求,双方达成共同存款的想法,并约定两人定期各自向小格名下的银行账户存入一定数额款项。2017年至2020年3月期间,小夏分多笔向小格银行卡转账几千元到2万元不等的数额。小格后因个人原因使用了该共同预存款项。
两人分手后,小夏多次发微信要求小格偿还此款项,小格陆续回复“20万算我欠你的”“4年之内还你”“尽快还你,答应你的20万,一分不会少”“我想办法凑,只能一点点慢慢还了”。
2022年3月5日,小格向小夏转账6000元,并备注转账摘要“一点点还你”;同年5月7日,小格又向小夏转账4000元,此后再无还款行为。
于是小夏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格偿还剩余款项。小格虽认可小夏的转账系为婚后购房所用,但主张恋爱期间自己承担了双方大部分共同花费支出,故小夏的转账应算作赠与,作为对其承担共同花费的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恋爱期间,小夏向小格银行账户转过多笔款项,小格后因个人原因使用了该笔款项。分手后,小格在微信中多次向小夏作出同意还款的意思表示,并实际偿还了部分款项,其中一次转账还备注“一点点还你”,应视为小格对该笔款项的借款性质进行了追认;小夏接受小格的转账,未提异议,应视为双方就恋爱期间的转账进行了结算。因此,小格应承担还款义务,扣除已偿还的1万元,小格应向小夏还款19万元。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小夏的诉求。
恋爱期间,情侣间转账现象较为普遍,所转款项的性质也存在多种情形,如在生日、节日等特殊时段,转款具有“520”“1314”等特殊意义的数额的情形;也有虽时段、数额特征不明显,但双方通过微信等对转款性质明确约定的情形;还有转账时对款项性质没有争议,但事后情况有变,双方就转款一并结算的情形。小格与小夏关于款项的争议就属于前述第三种情形。
本案中,小夏主张其转账系为日后双方结婚购房等事由预存,并非向小格的单方赠与。而小格则认为,双方虽曾就婚后买房共同存款达成过合意,但因恋爱期间,自己单方负担了双方租房、日常生活消费等绝大部分费用支出,故小夏的转款应作为对己方的补偿,属于赠与。但就小格主张的“赠与”,小夏明确予以否认,小格也未能提交双方达成赠与合意的相应证据,故对其主张的赠与一说,法院无法支持。
此外,双方分手后,小格在微信中明确向小夏表示“20万算我欠你的”“4年之内还你”,小夏对该意思表示未提异议,前述行为可视为双方就恋爱期间的转账达成合意并进行结算,确认借款数额为20万元、还款期限为4年。不仅如此,小格事后还分两笔向小夏转款1万元,其中一笔还备注还款字样的摘要,该行为进一步印证小格认可并实际履行还款20万元的义务。综上,小格仍欠小夏19万元,依法应予偿还。
说到底,恋爱中的金钱往来并不是什么“谈钱伤感情”的事。真正成熟的感情,经得起理性的安排,也容得下清晰的界限。如何妥善处理好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免于日后对簿公堂、撕破脸面,是每一对情侣都应提前做好的功课。
一方面,养成特事特办、专款专户的习惯。基于货币非特定物的属性,以及双方恋爱期间相互频繁转账的情形,预存资金的账户宜单独开立,作为专款账户,一是防止专款与其他款项混同,二是避免预存资金用于恋爱期间花费支出,背离预存资金设立初衷。
另一方面,摆正心态,理性对待“丑话说在先”。双方宜就款项返还做好事先安排,如通过微信聊天或订立书面合同方式,对预存资金的返还条件、时间、路径等具体情形进行沟通或约定。
与其等到分手后翻旧账、撕破脸,不如在相爱时,把话说清楚、把钱管明白。这不是不信任,而是对彼此的尊重,也是为未来可能的风雨提前铺好一条体面的退路。那些看似“多此一举”的准备,其实恰恰是对感情最温柔的守护——用得上,是彼此成全;用不上,是皆大欢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图片来源于AI生成
供稿:民三庭 程欢欢
责编:朱丽莎编辑:马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