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居关系认定
同居关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或类似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关系。
2.法律调整范围
一般而言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因此并非所有涉及同居关系的问题都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
3.财产分割规则
(1)意思自治优先: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法律尊重同居双方对财产分割的约定。
(2)个人财产: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3)共同财产: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同时兼顾照顾弱势方原则,即在分割财产时应当适当照顾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4)债务问题:现行法律对同居期间共同债务问题并无直接明文规定,因同居关系与夫妻关系在经济生活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参照适用有关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即双方在同居期间以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或以一方个人名义但为日常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