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需根据赠与性质、目的及数额大小等因素加以区分,不能一概而论。
一般性赠与:维系感情,不予返还
恋爱关系中的小额财物给付,通常属于为增进感情的一般性赠与。本案中,陈策通过微信向佟蕾累计转账的3万元,结合双方转账频率、金额及佟蕾亦曾向陈策多次小额转账的事实,应认定为恋爱期间正常范围内的情感表达,不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同理,陈策赠送的手机属于普通消费品,未超出其经济能力及双方交往的合理范畴,恋爱关系终止后,此类已交付的一般性赠与财物,除非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否则不予返还。
特殊目的赠与:目的落空,应予返还
对于具有明显缔结婚姻意图的大额财物赠与,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接收的一方继续占有财物则失去依据。
陈策在拍摄婚纱照当日向佟蕾转账的1.5万元,时间节点特殊,具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象征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彩礼性质。因双方后续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亦未产生共同开支,该款项给付目的未能实现,佟蕾应当返还。
至于一套约40克的金饰品,从财物属性、双方经济能力对比及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该赠与远超一般情感表达范畴,带有“定情信物”的承诺属性,系陈策基于稳定恋情、缔结婚姻的期待而作出的附条件赠与,现二人未能缔结婚姻,佟蕾应返还金饰原物或按购置时的价值折价返还。考虑到金价上行的客观趋势,按购置价格折价处理能够平衡双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