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属于赠与还是借贷?哪些情况可以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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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总是伴随着送礼、转账等行为
在恋爱期间,双方自然对此毫无争议
当双方分手后,可能就前述行为存在巨大分歧
一方甚至要求另一方返还财物
那么究竟哪些需要返还?哪些不需要呢?
在多数情况下
小金额转账
特殊金额转账
日常生活消费,特定日期转账、送礼
例如:520、1314、999等含有特殊意义的数字
在对方生日、纪念日、情人节发生的转账、送礼
均被认定为恋爱期间维系感情的赠与
赠与完成后,另一方无权主张返还
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或者转账
例如:购房款、购车款、彩礼、黄金等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双方未能登记结婚的
赠与人可要求对方返还
若前述款项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
返还金额可以酌情扣减共同花销部分
双方有明确的借贷合意
出借人已向借款人实际支付款项
例如:转账明确备注借款、借款人出具借条
借款人承认借款、明确借款金额
或者在分手后,借款方承诺还款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
出借人有权要求对方还款
赠与人何时可以撤销赠与?
时间节点为: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
根据赠与财产的属性,具体时间节点如下
赠与他人动产,在交付之前可撤销
赠与他人不动产,在办理变更登记之前可撤销
值得注意的是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
赠与合同经过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