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平台的算法设计,间接助推诱导打赏
法院审理查明,该直播平台以“打赏金额”为核心依据,设置各类主播榜单和用户榜单——打赏金额越多,主播排名越靠前,获得的平台引流、推荐资源越多;用户打赏越多,排名越靠前,越容易得到主播关注和其他网友跟风打赏。
这种算法模型本身就存在导向问题:它会倒逼主播为了提升排名、获取更多收益,采取不正当手段(如暧昧诱导、虚假承诺)吸引用户冲动打赏,而平台作为算法的设计者和规则制定者,对这种潜在的诱导风险视而不见,本质上属于“间接纵容”。
2. 平台未尽到监管义务,放任违规行为
根据《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新规》),直播平台对主播的直播行为负有法定监管义务,需规范主播言行,防范诱导非理性打赏。
本案中,主播杨某以“恋爱”为名,长期诱导王某进行高额打赏,甚至主动索要打赏,且双方存在线下暧昧交往,早已超出主播与用户的正常互动范畴。但平台对杨某的违规行为听之任之,未采取任何提醒、制止、处罚措施,未履行基本的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存在明显过错。
3. 打赏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平台需承担连带责任
从法律性质来看,正常、理性的直播打赏,属于用户自愿付费获取增值服务的消费行为,打赏完成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一般不能要求返还。但本案的打赏并非“正常消费”——杨某以恋爱为幌子,刻意诱导王某进行非理性高额打赏,这种行为既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平台作为直播服务的提供者,放任这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发生,客观上帮助主播实现了诱导打赏,与主播的违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因此需要承担连带退款责任。这也是法院判令平台退款的核心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