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对相差10岁的情侣,恋爱时买了一辆52万的奔驰车。谁也没想到,分手后,这辆车竟成了法庭上最激烈的“战场”。男方说:“我征信有问题,只是借你的名买车。”女方说:“这是你送我的礼物,车就登记在我名下。”更令人唏嘘的是,就在一审判决车归男方所有后,女方仍在每月独自偿还着几万块的车贷,而车的贷款,还远未还清。当二审法院翻开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句“现在你唯一的资产就是这个车能给我们还点钱”的发言,让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王某,男,1991年出生,今年35岁。韩某,女,2001年出生,今年25岁。两人曾是一对情侣,年龄相差十岁。在恋爱期间,他们共同经历了车辆的买卖、赠与、出售、再购买等一系列与车有关的故事。
故事的转折点发生在2024年3月。此前,王某曾送给韩某一辆奔驰C轿车。那辆车贷款购买,总价33万余元。在购置那辆车时,韩某还出资了8万元。
2024年3月12日,这辆奔驰C被出售,售车款14.2万余元转入了韩某的账户。韩某随后按照王某的指示,将其中4万元转给了王某,其余款项转给了案外人,用以支付王某欠付的房屋租金。
就在这辆车售出后的第七天,2024年3月19日,王某和韩某一起来到了某汽车销售公司。
2024年3月19日,韩某与新疆某甲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购买一辆梅赛德斯-奔驰E300L豪华型轿车。合同含税总价为52.18万元,其中包括定金1万元。
按照合同约定,余款51.18万元通过金融机构贷款支付。
当天,王某和韩某共同向汽车销售公司出具了一份《代付款确认书》,上面写着:“本人王某确认本人向贵公司支付人民币253,350元的款项是代韩某支付订单号XXX项下的款项。”下方有两人签字确认。
这笔25.335万元的首付款中,王某能够提供转账凭证的是17.09万元,另外8万元,王某称是通过现金支付。韩某则认为,这8万中有部分是自己的出资,但她未能提供有效的付款凭证。
车辆购置税、每月贷款,都由王某转账给韩某,再由韩某向金融机构偿还。车辆买回来后,也一直由王某使用、保养,就连违章也都是王某处理的。
表面上看,一切似乎井井有条。但谁也没有想到,这段恋情正走向终点。
恋爱关系破裂后,这辆奔驰车的归属问题浮出水面。
王某认为,自己只是因为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贷款,才借用韩某的名义购车,双方是“借名买车”的关系。韩某则认为,这辆车是王某赠送给自己的礼物。
2025年2月19日,两人在微信上发生了一段对话。正是这段对话,成为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关键。
当时,王某要求韩某配合处理车辆。韩某在微信中回复道:“现在你唯一的资产就是这个车能给我们还点钱。”
这句话,在一审法院看来,是韩某并不认为自己是车辆所有人的“自认”。如果车是韩某的,怎么会说“你唯一的资产就是这个车”?
但韩某在上诉中辩称,这句话是在特定语境下说的,当时王某拖欠韩某的借款及韩某父亲的房租,韩某是在协商债务清偿路径,意思是“你先把欠条写了,再拿这辆车来抵债”,并非承认车辆是王某的资产。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王某是案涉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和占有使用人,车辆已经实际交付,所有权发生转移。韩某主张车辆系王某赠与,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王某是案涉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和占有使用人,车辆已经实际交付,所有权发生转移。韩某主张车辆系王某赠与,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一审判决:奔驰车归王某所有;韩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驳回韩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韩某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关系定性争议?双方是“借名买车”还是“恋爱赠与”?韩某主张王某主动支付首付款并登记在其名下,构成赠与;王某则主张因征信问题借名购车。
出资事实认定争议?韩某认为一审未查清首付款中8万元现金的实际支付主体,且未认定其本人也支付了部分车款及定金。
贷款承担问题?韩某主张一审确认车辆归王某所有,却驳回其要求王某承担剩余贷款的反诉请求,导致“所有权与债务相分离”,违反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微信聊天记录解读争议?韩某认为其所述“现在你唯一的资产就是这个车能给我们还点钱”系债务协商语境下的思考性发言,并非自认车辆归王某所有,一审孤立解读构成事实误判。
借名买车成立,车辆归实际出资人和使用人
王某因个人征信问题借用韩某名义购车,其真实意思为自购自用,而非将车辆所有权让与韩某。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借名购车合同关系。
法院综合考量以下因素认定王某为实际所有权人:王某支付了首付款(17.09万元转账+8万元现金);王某每月向韩某转账偿还贷款;车辆由王某实际使用、保养、处理违章;微信聊天记录中韩某称“现在你唯一的资产就是这个车”,该陈述构成对车辆归属于王某的自认。
关于赠与主张,举证不能,不予支持
韩某主张案涉车辆为王某对其的赠与,但未能提供书面赠与协议、录音、聊天记录或其他能够证明王某具有赠与意思表示的证据。
恋爱关系中的财物往来,若主张赠与,需由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韩某未能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协助过户。抵押未解除,无法办理,但可设定履行顺序
一审判决直接判令韩某协助过户,二审予以纠正:在贷款未全部清偿、抵押未解除之前,车辆客观上无法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该履行障碍不因本院确认所有权归属而当然消除。
关于剩余贷款。所有权人应一次性清偿,解除抵押后方可过户
这是二审判决最关键的创新点。王某要求办理车辆过户的本意系解除双方的委托关系。王某无理由再要求韩某长期背负贷款、承受信用风险等,应当基于委托关系的解除,一次性向韩某支付剩余贷款金额用以偿还贷款。
二审法院创设了 “先还贷、后过户” 的履行规则:
王某向韩某支付剩余贷款164,040.45元和已垫付的9,400元;
韩某收款次日向金融机构清偿贷款;
贷款清偿完毕后五日内,韩某协助办理涤除抵押和过户手续。
很多人在购车时因征信等原因借用他人名义登记,以为“写谁名就是谁的”。本案再次明确:登记不是所有权的“护身符”。
法院会穿透登记外观,审查:谁付的首付?谁还的贷款?谁在使用、保养、处理违章?
因此,借名买车一方应注意保留出资凭证、转账记录、使用记录等证据。
恋爱关系中,一方为另一方出资购车、购房,若主张是“赠与”,需要提供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证据。仅凭“登记在对方名下”这一事实,不足以推定赠与成立。法院更倾向于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以结婚为目的) 或借贷,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无条件赠与。
贷款未还清前,法院不会强行判过户。这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程序障碍。如果车辆存在抵押,抵押权人是金融机构,法院不能直接判令“协助过户”因为过户必须先解除抵押。本案二审的解决方案是判令实际所有权人一次性支付剩余贷款,设定“先还贷、后过户”的履行顺序,既尊重了物权规则,又实现了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判例来源
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