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得好,恋爱没烦恼,5·20这份“恋爱指南”请收好!
又到了520这个被爱意包裹的日子,情侣间用转账红包传递心意本是常事,但樟树法院近期审理一起恋爱期间赠与合同纠纷,给所有沉浸在浪漫里的人敲响了警钟——爱情里的金钱往来,从来不是一笔糊涂账,一时的冲动转账,可能让你在分手后陷入“钱要不回、维权无门”的困境。
阿强和阿珍于2019年通过网络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2019年9月至2021年5月期间,阿强先后119次向阿珍转账,累计金额高达146000元,转账备注不乏“媳妇,生日快乐”“老婆,买衣服”“我爱你阿珍”等表达爱意的内容。双方分手后,阿强以阿珍拒不返还该款项为由,将阿珍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全部款项、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法律咨询及诉讼指导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转账均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结合转账备注、双方恋爱状态能够认定款项支付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表达爱意的赠与,并非借贷或其他需要返还的债务;同时,原告阿强自2021年5月双方分手,直至2025年10月才向被告阿珍主张权利,早已超过《民法典》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且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定情形。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阿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表达爱意的无偿赠与,交付后一般无法撤销。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需厘清法律界定,520元、1314元等含情爱寓意的特殊金额转账、节日红包、生日祝福转账与日常小额开支,均属于自愿无偿的情感赠与。此类款项是当事人主动表达心意所为,不存在借贷合意与还款约定,钱款交付后赠与行为即生效,财产权利已转移给受赠人。即便双方分手后关系终结,该赠与效力不受影响,出资方不得随意撤销赠与,也无法仅凭转账记录起诉追回。
唯有两种情形可依法主张返还:一是事前明确约定为借款,且有转账备注、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借贷合意的,分手后出借方可要求返还;二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大额彩礼,若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或未共同生活,给付方可依法主张返还,具体返还比例需结合当地习俗、共同生活情况等综合认定。需注意,大额赠与的认定需结合双方经济能力、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并非单纯以金额大小为唯一标准。
520的浪漫,从来不是转账数字的堆砌,而是彼此真诚的陪伴与尊重。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应保持理性,大额转账务必明确性质(如备注“借款”“彩礼”),并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避免因一时冲动埋下纠纷隐患。愿每一份爱意纯粹真诚,每一笔往来清晰坦荡,别让金钱成为爱情的阻碍,更别让冲动付出变成日后维权的困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供稿 | 廖瑞、陈敏(青年理论学习小组)
校稿 | 刘 娜
审核 | 黄凌峰
审签 | 付卫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