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关系中的经济往来性质复杂,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转账金额、附言、聊天记录及财物性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1.具有特殊寓意数字的转账,如“520”、“1314”、“999”等,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无偿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此类转账金额特定,强烈指向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赠与目的,且通常无任何附加条件。一旦支付完成,赠与行为即告成立并履行完毕。因此,分手后一方以“借款”或“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这实质上是法律对“恋爱成本”或“情感投资”风险的一种默认分配规则。
2.无特殊含义的整数大额转账,则存在被认定为借贷关系的空间。例如,转账10000元、50000元等,若辅以聊天记录中“急用”、“周转”、“借我”等能体现借贷合意的证据,则可能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此时,出借方有权要求返还。这凸显了在恋爱期间发生大额经济往来时,明确款项性质并保留证据的极端重要性。反之,若仅有转账记录而无借贷合意证据,法院仍可能基于双方特殊关系推定为赠与。
3.对于日常共同消费、小额礼品馈赠,如餐饮、旅游、普通衣物饰品等,同样属于一般性无偿赠与。这些支出被视为维系和发展恋爱关系的正常开销,一旦完成即不可撤销。法律不鼓励也不支持情侣在分手后对此类琐碎开支进行清算。
4.存在一项重要例外:即以结婚为目的的高价值赠与。实践中,如昂贵首饰、车辆、房产,或符合当地习俗的“彩礼”等大额财物赠与,往往被认定为附有“将来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的隐含条件。若双方最终未能登记结婚,则赠与所附的条件未能成就,赠与目的落空。此时,给付方有权依据公平原则,请求酌情返还。这并非对赠与合同的简单否定,而是基于该赠与行为所依附的特殊社会目的未能实现而进行的法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