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说个挺让人无语的事儿。
湖南岳阳一个男的,叫陈翔,看上了一个比自己小6岁的姑娘李茜。俩人因为工作认识,男的开始猛追。
追了多久?15个月。一年零三个月。
这期间他花了多少钱?1.1万多。请吃饭、买化妆品、点外卖、转账……零零碎碎的。
姑娘呢?从头到尾都在拒绝,明确说了很多次:咱俩不可能,我不跟你谈。
可陈翔不听啊,照样追,照样转账,还一口一个“未来老婆”地叫。
最后彻底没戏了,男的翻脸了。不是伤心,是算账。
他一纸诉状把姑娘告到法院,要求她返还9116块多钱的“恋爱开销”,还得算利息。
他说:我给你花了钱,你没跟我好,那钱得还我。
你猜法院怎么判?
驳回!一分都不用还。
法官说得挺明白:你这点钱,吃饭、买化妆品、小额转账,属于“维系情感的日常消费”。你花钱是为了博好感,那是你自愿的,法律上这叫“一般性赠与”。东西吃了、用了,你还要回去?没这道理。
再说了,你一个成年人,追人家的时候人家一直拒绝,你非要继续花钱,那是你自己愿意。觉得亏了,你完全可以不追啊。没人拿刀架你脖子上让你转账。
听完这个判决,我就想说三个字:干得漂亮。
这几年,追人不成反手起诉要钱的“奇葩”新闻越来越多。
有人分手后连一杯奶茶钱都要算;有人把开房费、打车费列了清单;还有人连“给女方买的内衣”都要折现。
这些人脑子里装的啥?把谈恋爱当投资?没成就是亏本,得止损?
关键是,法律不惯你这毛病。
民法典早就讲清楚了:日常吃喝玩乐、小额红包、礼物,只要没明确说是“借款”,都算赠与。给了就给了,要不回来。除非你是以结婚为前提给的彩礼、大额转账(比如52000这种有特殊意义的除外),那才有可能要回一部分。
陈翔这1.1万,单笔最大估计也就几百块,法院怎么可能支持他?
更让人无语的是他的态度。
人家姑娘从头到尾都在拒绝,你死缠烂打15个月,人家没收你房、没骗你婚,你那些饭不也是你自己吃了一半?化妆品用了也不能退。
追不上就翻脸要钱,这种“爱”也太廉价了。
说白了,有些人的逻辑就是:我付出了,你就必须给我回报。感情不成,就折现。
可感情不是买卖。你请人吃顿饭,就要人家当你女朋友?你送支口红,人家就得跟你过一辈子?这不是追爱,这是消费。
说句大实话:追人之前先想清楚,你花出去的钱,到底是“投资”还是“消费”?投资有风险,消费买的是当下的心情。
愿意花钱,就大大方方花。别追不上了再哭穷、起诉,丢人不说,法院也不站你。
👉你觉得追求期间花的钱,分手后应该算清楚吗?如果你是那个姑娘,被起诉要钱,你会怎么办?评论区聊聊。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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