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小美(化名)是一名抗癌患者,在治疗期间为缓解压力,经常在某音平台观看直播。一次偶然的机会她认识了主播小帅(化名),小帅风趣幽默,展现出乐观的生活态度,让小美觉得十分治愈,于是经常在直播间与小帅互动,也时不时进行一些小额打赏,一来二去双方确认了恋爱关系,此后小美认为自己应该支持男友的工作,在交往的一年期间内向小帅打赏累计200万左右,线下转账50万元左右,在交往一年以后小美发现小帅在恋爱期间与其他女性交往过密,一气之下选择了分手,并将小帅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恋爱期间的直播打赏款项及线下赠与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
对于线上网络打赏的部分:网络打赏并非只是主播与观众之间的简单赠与,还有第三方平台的参与,小美的打赏是在某音平台上购买钻石后再将钻石打赏给小帅,打赏行为并非简单的赠与,而是一种消费行为,小美在打赏的过程得到了平台的服务以及相应的精神享受,小美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清楚的明白网络打赏的含义,对于直播打赏的部分不应退还;
对于线下赠与部分:恋爱期间赠与的性质应结合交往情况、财产价值、经济能力等因素进一步区分为一般赠与或附条件赠与。一般情况下,小额合理财物属于无偿赠与,交付即生效;大额财物与未明示但暗含缔结婚姻、共同生活愿望的,应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小美与小帅互相以老公、老婆相称,可见双方恋爱具有缔结婚姻的愿望和目的,扣除520、1314等明显的情感表达内容的款项,剩余的大额转账款项应当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小帅应当返还。
二审法院认为:
对于线上网络打赏的部分:普通用户对主播的打赏,是用户接受直播服务、获取精神愉悦得到消费行为,但恋爱期间为支持主播对象直播而进行的打赏,应区分网络消费行为与赠与行为。本案中,小美与小帅的联系互动并非仅限于用户与主播之间,小美除了在平台观看小帅的直播表演外,双方还通过微信聊天、线下见面等方式存在持续、频繁的沟通,并建立了恋爱关系。从在案证据来看,双方之间称呼亲呢,多次在微信聊天中互相表达情感,并多次进行“1314”*520”等具有特殊意义的红包转账,小美还向小帅赠送了礼物。由此可见,小美与小帅之间已经超出了一般的粉丝与主播的关系,小美基于情感对小帅进行打赏,小帅实际获得了50%的打赏金额。故本院认定案涉打赏行为并非单纯消费行为,亦属于赠与行为。综合考虑到小美作为成年人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其明知小帅并不能全额在平台获益,打赏仍超出普通粉丝范畴,而且其在小帅的直播中也获得了直播服务与精神满足,故小美对于自身资金损失亦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小帅的分成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支持小帅向小美返还500000元。
对于线下赠与部分:与一审一致。
法律分析:
网络平台上的直播打赏通常被认定为是消费行为,消费一经完成若不存在欺诈(诱导、虚假承诺)、胁迫、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退款)等情形通常不能主张退还。但若主播与观众系恋爱关系,且观众以巩固恋爱、缔结婚姻为核心目的,打赏金额显著超出正常粉丝互动范畴,结合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交往事实,就可以突破单纯消费的外观认定,将其定性为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在条件无法成就时(结婚)便可以主张退还。
至于退还的金额,观众明知主播不能全额在平台获益,在打赏过程中也得到了一定服务,因此打赏中平台抽成的部分一般不能返还,主播退还的金额应当以主播通过打赏实际获取的金额为基础,结合双方关系实质、打赏目的、财产规模、经济能力等因素按比例返还。
给主播的提示:
通过平台收取的打赏虽然会被平台抽成,但也是一种保护,作为主播应当尽量避免与观众恋爱,一但恋爱,打赏的性质就变了味,工作是工作,生活是生活,直播间的亲密也是表演的一部分,下播以后还是要保持边界,用才艺换来的打赏才是自己的。
给观众的提示:
直播打赏需要量力而行,婚恋交往还是从感情出发,以大额打赏维系的恋爱关系很多时候只是空中楼阁。直播打赏是娱乐消费而不是爱情保险,刷出去以后就不可能全额退还,如果发现被骗及时固定证据并咨询律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