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根据法院公布案例改编
所涉姓名均为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江亦和与许予晴婚约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
恋爱期间一方持续转账、直播间打赏、购买礼物等大额支出,整体可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分手的,收受方应按比例返还。其中网络直播打赏仅按主播实际分成计算,520/1314等特殊金额、日常小额赠与一般不予全额返还。
基本案情
江亦和(男)与许予晴(女,主播)于2022年1月网恋并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江亦和通过以下方式陆续向许予晴给付财物:微信、支付宝、抖音转账;直播间刷虚拟礼物(平台扣点后许予晴实际分得50%);购买首饰、手机等礼物。上述合计36万余元。后双方因江亦和出轨、隐瞒经济情况等矛盾分手,未结婚、未同居。江亦和起诉要求返还420000元,主张全部为彩礼性质。许予晴辩称:属于恋爱赠与、打赏是平台消费,不同意返还。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打赏金额按实际分成认定。许予晴作为主播,仅获得打赏金额的50%,该部分计入赠与总额。并非全部属于彩礼。日常小额、520/1314等表达爱意的转账,属于一般赠与;长期、连续、大额支出,整体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按过错与比例酌情返还。法院综合恋爱时间、金额、频率、双方过错,酌定按40%返还。最终判决许予晴返还9万余元。
典型意义(蔡开剑律师)
本案明确网恋+主播+大额支出的婚约财产裁判规则是长期大额给付可推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直播打赏只按实际到手分成算赠与。附条件赠与未结婚应当返还,但非全额返还。法院根据金额、用途、过错、相处时间综合裁量返还比例。
蔡开剑律师对各方当事人的建议
蔡开剑律师认为,出资方恋爱、网恋、主播打赏大额支出,保留全部流水、记录。可主张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未结婚可要求返还。法院一般按比例返还,难以支持全额退还。恋爱期间大额转账、礼物,存在返还风险。直播打赏、特殊金额红包,可主张属于爱意赠与。对方存在出轨、欺骗的,可作为减轻返还比例的理由。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