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279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72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国防法》《兵役法》“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招摇撞骗等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指出“一、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骗取财物、荣誉、地位、待遇、感情等,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分别以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军队形象和威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当认为刑法“情节严重”。……四、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军人招摇撞骗,同时构成诈骗,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二、两罪竞合的处理
观点一:法条竞合
【第264号】梁其珍招摇撞骗案——法条竞合及其法律适用(冒充警察多次诈骗40250元)
即便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也宜认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条件,进而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后半段所确立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仍宜以招摇撞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的情况下,方宜认为此种行为已超出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所能评价的范围,而只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要理由是,在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额并非特别巨大的情况下,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以“情节严重”的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不存在罪刑明显失衡的问题。
观点二:想象竞合
招摇撞骗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公共信赖,后者侵犯的是财产。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想象竞合犯(张明楷)。根据刑法理论通说和司法实践,对此应“从一重罪处罚” ,即比较两罪的法定刑,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如果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巨大、特别巨大,则是从一重罪处罚。在“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诈骗罪的法定刑明显重于招摇撞骗罪(因有并处罚金的附加刑),故一般应以诈骗罪 定罪处罚。
【人民司法·案例】李玉龙诈骗案
李玉龙与被害人苏某某相识,虚构云南德宏武装部干部身份,索要钱财7.5万元;与雷某某认识,虚构军人身份,骗取6200余元。
比较刑罚轻重也存在争议。最高法《关于适用刑罚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所谓“处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较轻”,第二条规定“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本案中,李玉龙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两人,金额共计8万余元,原诈骗罪中的数额巨大,也可以认定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情节严重,法定刑都是3年-10年。在自由刑一致的情况下,应该比较附加刑,诈骗罪可以并处罚金但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并无罚金,故诈骗罪应属重罪。以诈骗论处。
【小结】在“数额较大”情况下定招摇撞骗,“数额巨大”情况下定诈骗并处罚金比招摇撞骗重,“数额特别巨大”定诈骗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