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李某与党某2017年底恋爱同居。男方买了奔驰车(45万)登记在女方名下,拍了婚纱照,买了DR婚戒,2020年男方母亲给女方一张8万银行卡(密码是女方生日)。
两人同居至2023年10月分手,未办结婚登记。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8万 + 奔驰车45万 + 保险费2.2万 + 车位费2.8万 + 婚纱照1.2万,合计59万多。
女方辩称:没订婚约,8万是男方父母感谢她招待给的补偿,奔驰是男方为追求她送的,婚纱照是共同消费。
法院判决:8万元认定为彩礼,双方未结婚,女方须返还8万元。奔驰车虽登记在女方名下,但双方共同出资(女方旧车置换3.35万)、共同使用,不是彩礼,不属于婚约财产纠纷,不处理。保险费、车位费、婚纱照费用,属于同居期间共同生活支出,不予返还
划重点:拍婚纱照、买钻戒、见父母,可以证明有婚约合意。
给银行卡、密码设对方生日,结合风俗习惯→认定为彩礼。
买车登记在对方名下,但双方共同出资、共同使用,法院不认定为彩礼,分手时不能直接要回。同居期间的生活开销(保险、车位、婚纱照),分手后不退。
提醒:恋爱期间买车写对方名字,分手时很难要回来,建议书面约定出资比例。大额彩礼尽量转账备注,保留聊天记录
同居消费就是消费,别指望分手后报销。
(2024)京0108民初246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