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燕律师:恋爱大额转账,能全部认定为借款追回吗?
案情简介
范某某与张某某系恋爱关系,交往期间二人微信资金往来频繁。2022年,范某某陆续向张某某转账十余笔,累计金额116600元,所有转账均未备注款项性质。
二人恋情终止后,双方针对恋爱期间全部经济往来逐一核对清算,张某某自愿出具借条一份,书面确认借款金额为50000元,并约定了具体还款期限。
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范某某催要无果,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转账的全部116600元均属于借款,要求张某某全额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情侣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不能仅凭转账流水认定,需结合恋爱资金往来特性、双方借贷合意、分手后对账结算行为综合判定。
本案中,116600元转账均发生于恋爱存续期间,每一笔转账事前、事中,双方均未单独约定款项为借款,也无对应还款承诺、借款用途说明。
针对范某某主张所有大额转账一概属于借款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恋爱期间资金往来自带情感依附属性,情侣为维系感情、日常交往产生的资金支持、转账花销,无明确借贷合意时,一律认定为维系恋爱的自愿支出、无偿赠与,不会仅凭单笔金额较大,直接定性为借款。
本案关键事实:恋情结束后,双方主动梳理全部账目,由张某某自愿出具50000元借条,该行为属于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最终结算确认,明确划定了需偿还的借款金额,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某仅需偿还借条确认的借款50000元;剩余转账款项无借贷合意佐证,依法认定为恋爱赠与,无需返还。
法官说法
当下大众法律意识逐步提升,但情侣财产纠纷仍存在普遍认知误区:恋爱期间所有大额转账,不等于借款,必须严格区分赠与与借贷。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间借贷成立两大核心要件:资金实际交付+双方明确借贷合意,二者缺一不可。
情侣日常转账、主动经济帮扶、节日大额支出,没有聊天约定、转账备注、借条佐证借款性质,本质是维系亲密关系的自愿赠与,分手后无权要求返还。
唯独分手后双方对账清算、一方自愿出具借条的行为,属于事后追认借贷关系,该部分金额,债务人必须按约定还款。
李新燕律师温馨提醒
1. 恋爱期间大额资金往来,务必留存聊天借款约定、转账备注、书面借条,提前固定借贷合意证据;
2. 分手后双方对账、出具欠条/借条,是划分赠与、借款最核心凭证,务必妥善保管;
3. 亲密关系里财产往来需理性,提前厘清款项性质,规避恋爱财产纠纷,守住自身财产权益。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赠与、日常花销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